山东全国首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骗取赔偿金将被追刑责

2017-07-26 09:22:00来源:凤凰网山东作者: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7月25日,中国环境报公开报道称:日前,山东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据悉,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这一《办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这意味着,中国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中,山东成为率先出台上述《办法》的省份。这也是继2014年山东开创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以来,该省的又一全国性创新之举。

  时间拨回2015年11月。彼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方案,去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会议同意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如今,一年将过,山东与之相关的动作随之而来。

  而所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指的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根据上述《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据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省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等。

  并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涵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而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由其组织第三方修复的,其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执行《办法》管理。

  据介绍,该资金原则上应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某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金应用于该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不可修复或无必要修复的,可用于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由项目实施地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备案,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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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孔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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