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怀民:多元化解决金融纠纷 仲裁大有可为

2018-04-14 09:54:00来源:大众网作者:郭威 石磊

  

    

    大众网济南讯(记者 郭威 石磊) 4月12日,由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组织的全省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培训班在济南举行,原省高院副厅级审判员、济南金融仲裁院院长冀怀民受邀到场,作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化解信贷业务风险”专题培训,来自全省各金融机构的信贷、授信管理部门的业务人员和客户经理近30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8年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要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及时解决金融纠纷,化解信贷风险。”冀怀民介绍说,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处在审查、放贷、回收贷款的第一线,负有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责任。

  尤其是信贷人员在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对于及时解决金融纠纷,化解信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和国家也高度重视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早在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上,就提出了要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基本要求,此后,多个部门也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冀怀民表示,相比于目前市场上解决金融纠纷的方式,仲裁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依法成立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冀怀民表示,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使得仲裁本身就带有快捷性、专业性、灵活性和保密性的优势。

  虽然仲裁与其他方式相比具有这么多优势,但也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可以选择仲裁。

  冀怀民介绍说,仲裁适用于与信誉良好、长期合作的客户订立的信贷合同;法律关系简单明了、担保手续完善且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融机构与债务人具有和解意向或可能,需要法律确认的情形;金融机构已经准备内部核销,需要有关法律文书的情形。

  “选择仲裁可事先约定,也可事后签订仲裁协议,仲裁事项既可以是全部合同内容,也可以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尤其是要注意选择的仲裁机构应当明确,仲裁机构名称尽可能准确无误。”冀怀民提醒说。

  据了解,济南金融仲裁院是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和济南仲裁委共同组建的,隶属于济南仲裁委的专业仲裁机构。其仲裁员由来自金融机构、金融科研教学单位、金融律师、退休法官等专家担任,目前,济南金融仲裁院正在修订金融仲裁规则,充实调整仲裁员队伍,制定仲裁工作流程,以更好地服务于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的工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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