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出台《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内容、信用评分办法及标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管理与应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导则,存在骗取企业资质、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人员涉黑涉恶、治理扬尘工作不力等7种情形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导则将从3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导则适用于对山东省范围内建筑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所谓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其中,企业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以及各类技术、经济、管理等人员。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市场主体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成果质量、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建筑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信用评价结果将用于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其中,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要占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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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穆姝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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