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彬:《九民纪要》的金融司法热点

2019-12-10 11:15:00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作者:王景霞

    12月6日上午,由山东金融业联合会、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主办,济南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公证协会、大众网协办的第五届山东金融法律论坛,在济南举办。

  在本次论坛上,山东省审判业务专家、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智库专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肖彬就围绕“九民会议纪要涉金融规定的适用”进行了深入讲解。据悉,这是今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这是纪要正式落地后,省内的首次权威解读。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景霞 

  “九民纪要之所以热度这么高,是因为它规范的都是目前争议非常大的疑难问题、前沿问题”,肖彬表示,九民会议纪要涉及面特别广,130条几乎每条款和金融都有密切联系。

  她认为,会议纪要的出台重点是为了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她从合同效力的认定、借款合同合同、担保合同、票据纠纷案件的疑难问题,以及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五个方面进行了详解。

  其中关于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就有30条。其中,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也和民法总则最新的规定是一致起来。民法总则也规定,规范了公序良俗的,就无效。”另外,36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时,法院应当向双方释明,并判令相互返还。

  对近年来出现的大量的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案件,肖彬指出,要区别对待,按照纪要规定,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关于业界极为关心的借款合同中的相关问题,肖彬讲解了纪要的新变化,一是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二是将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修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在近年来大量爆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争议较大的变相利息的认定。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按照纪要中的指导意见,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关于高利转贷借款合同的无效认定主要有两大情形: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无效;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关于纪要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意见,肖彬讲解了民事案件应当中止或移送的情形: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涉众型经济犯罪预民商事案件如果交叉,纪要129条是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涉众经济犯罪,应该是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如果公安机关做出立案决定以后,案子应该移送,由刑事来管”。 肖彬说。

  在论坛上,肖彬还对《九民纪要》中关于担保合同中的若干问题和票据纠纷的审理,进行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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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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