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易:打破“刚性兑付”意味着什么?

2018-01-16 18:21:00来源:中华网作者:

  打破“刚性兑付”说了很多年,随着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好像要动真格了。

  很多人都担心打破“刚性兑付”后,固收类理财的风险会急剧增加。这种担心很有道理,也很有必要,不过,很多人对打破“刚性兑付”的理解并不正确。

  01 

  首先,打破“刚性兑付”具体是打破哪些兑付行为?

  这是一个基本的问题,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清楚。

  融资方自己到处筹钱保证兑付,肯定不属于被打破的对象。融资方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帮忙筹钱还债也不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融资方和关联方努力还钱的行为不仅不应该被打击,还应该鼓励。

  打破“刚性兑付”是指打破金融机构用自有资金兑付的行为。 

  以前,信托和资管项目出了兑付问题,发行机构可以先用自有资金向投资者垫付,然后再去通过处置抵押物、要求担保方代偿等方式进行追偿。上市信托公司陕国投曾经发布公告,自掏8亿多元保证兑付。河北融投出问题后,其担保的多个信托资管项目爆出风险,平安信托等机构也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了。

  金融机构不是活雷锋,之所以要自掏腰包保证投资者不受损失,一是为了避免公司形象受到影响,希望投资者以后继续买公司所发行的产品,二是为了化解来自监管的压力。如果兑付问题不解决,监管天天催,压力太大。甚至公司业务可能会被暂停,等问题解决后再重新开始业务。那样的话,还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既然如此,干脆先用自有资金兑付算了,剩下的事情慢慢去处理,有问题也在内部消化。

  打破“刚性兑付”针对的就是这种金融机构自掏腰包垫付的行为。而且,打破“刚性兑付不是指不能承诺“刚性兑付”,而是指不允许“刚性兑付”。承诺“刚性兑付”从来都是被禁止的,但在以前,虽然没承诺“刚性兑付”,金融机构要是愿意自掏腰包“刚性兑付”,也没人拦着你。现在,就算金融机构想自掏腰包“刚性兑付”,也不让了。

  据称,亿阳集团违约后,国泰元鑫本来自己准备了钱先垫付投资者的利息(产品还未到期,不用垫付本金),但是被监管层阻止了。

  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真的动真格了。

  02 

  为什么监管层要这样不顾投资者的利益打破“刚性兑付”呢?

  目的是为了避免风险集聚,防范系统性风险。

  以前,为了自己监管的领域能够快速发展,各监管部门都不希望自己监管的领域出现风险问题,所以对于“刚性兑付”是默许的态度。但是,这种方式会让投资者认为所有项目都是没有风险的,从而造成很多风险高的项目也能顺利融资。高风险的项目越来越多,总有一天,会有大量的项目爆出风险,金融机构即使有意愿,也没有能力来“刚性兑付”了。于是,大批投资者就会出现损失,引发系统性风险。

  如今,跨部门的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成立,更加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为了防范整个金融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以前各监管部门掩盖自己监管领域真实风险的行为就需要被制止。

  从这个角度来说,金稳委的主要目的不是监管金融机构,而是监管原有的监管部门。毕竟,金稳委现在只有一个设在人民银行的办公室,想监管金融机构,也没那么多的人员力量。

  03 

  打破“刚性兑付”,不仅针对信托和资管产品,还包括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在本质上和信托资管是同样的产品。银行理财的投资者与银行之间也是一种信托关系,这点与银行存款完全不同。存款人和银行之间是借贷关系,存款资金进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而银行理财(不包括保本型产品)的资金不进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俗称表外资产。一旦银行理财收益不达预期或出现亏损,银行没有有补足和偿还义务。

  而在银行理财产品的实际运行中,除了少数特殊投向的产品,银行都会通过腾挪保证预期收益率的实现。

  前段时间,10家股份制银行在对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中指出,如果银行理财产品在资管新规过渡期后全部实行净值化管理,会出现大量的浮亏。因为2015年、2016年银行用理财资金购买的债券价格出现了下跌,但银行仍然向银行理财的投资者兑付了预期收益。银行只有将这些债券持有至到期,才能弥补以前的浮亏。如果这些债券到期前,银行理财产品全部实行净值化管理,那么这些浮亏就无法弥补了。

  银行此次对资管新规提了很多修改意见,或许能够为存量产品争取到一定的灵活度,但新增的产品估计还是会按照净值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到时,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是赚是亏,也得看市场行情了。银行理财产品也会打破刚性兑付。

  说到底,按照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严格分离的原则,信托、基金、资管、银行理财等产品都将不允许用自有资金“刚性兑付”。

  04 

  打破“刚性兑付”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不能简单地根据金融机构的实力来选产品了。

  底层资产是决定理财产品风险的最重要因素。打破刚性兑付后,底层资产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的品牌和实力必须首先体现为获取优质底层资产的能力,否则,对于降低理财风险基本没有意义。投资者在选购金融产品时,尤其要注意避免选择大机构发行的差产品(小机构发行的差产品本来就不受青睐,无需提醒)。

  产品出现风险后,金融机构尽职尽责地化解风险的态度和能力本来也是评判金融机构的标准之一。但目前来看,这方面还无法衡量,毕竟以前都是简单粗暴地刚性兑付。过一段时间后,有参考案例了,事后化解风险的能力也能够成为评判金融机构的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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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佐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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