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济南市中支行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自查工作

2019-11-12 18:14:00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作者:

  工行济南市中支行为全面贯彻落实银保监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银行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行依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引,严格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开展自查工作。

  一、产品设计方面。营销人员在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首先要认真剖析产品说明书是否存在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等情况;在销售结构性存款时,要向客户说明收益的构成,不能将其简单视为保本理财的替代品,或简单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要向客户说明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依据,不能存在诱导性表述。

  二、营销宣传方面。营销人员在对客户进行产品和服务宣传时,不能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也不能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净值类理财产品的未来收益效果不能做出保证性承诺,不能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坚决杜绝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客户相信所推介的金融产品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合。

  三、产品销售方面。销售人员要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后再销售产品;也不能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其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向其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要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在销售过程中要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明确告知客户两者的区别。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网点销售人员要严格落实理财专区“双录”规定。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双录”,不能先交易后双录。

  四、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营业网点不能私自允许第三方机构业务人员在网点开办业务或营销产品。要严格按照分行下发的三方合作机构名单,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规合作。在信贷业务中,合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不能存在贷款客户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正常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获得贷款的情形。(岳艳霞)

初审编辑:李平

责任编辑: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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