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

2015-03-19 15:42:00来源:大众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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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集中宣传

金融志愿者服务队

社区宣传

网点内向客户讲解

网点宣传

    为了提升广大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切实履行交行社会责任,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在3月15日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在全辖范围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

  通过在网点LED屏播放宣传信息,在网点多媒体电视和海报机播放宣传海报以及宣传片,摆放宣传折页进行宣传;同时全行统一印制了“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手册,由大堂经理为到网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宣传讲解;另外在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微信公众号,就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维权等发布了“3.15我们一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专题。同时向广大客户发送了防范金融诈骗小常识的短信;在3月15日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各网点通过设置宣传点,进校园,进社区,进商圈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向广大金融消费者重点宣传防范个人金融信息泄露、银行卡被盗刷以及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小知识,提示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和安全用卡的注意事项,电信诈骗和非法集资的作案手段,特点及防范要点,获得了金融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提升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认知和理解,营造了和谐诚信的金融环境,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将以此为契机,营造常态化的宣传氛围,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虽已过去,但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依旧提醒您,提高风险意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向您分享消保权益小知识。

  一、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一)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索赔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新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受教育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七)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的到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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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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