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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事情,不同的判决。甚至我们的事情在证据方面更充分。
———华为员工乔某在得知判决结果之后感到不平。
他们败诉?不可能吧?怎么可能?!我们都赢了。
———林先生之妻黄小姐在得知华为员工败诉后表示不解。
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取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案发后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近日,两起类似的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案件引发的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分别闹上福田和南山法院,但两法院却做出结果迥异的判决,令储户和银行均感到意外。
从未出国卡却异国被盗刷
深圳华为集团几名员工的工资卡“一卡通”金卡),从2007年下半年到2008年7月连续被人在境外盗刷,涉及俄罗斯、英国、波兰和南非等国。涉事员工均表示工资卡从未离身,有些人甚至根本未曾到过盗刷发生国。银行拒绝赔偿后,其中五名员工提起诉讼。该案今年2月5日在福田法院庭审。储户认为银行保管不力,严重失职;银行则拿出各种合同约定证明自己没有违规(详见本报2月7日A08版)。
家在南山的林先生经历和上述案件相似。
林先生说,他2006年10月开通招行一卡通账户,该卡从未丢失或借给他人,但2008年10月5日晚7时许,他发现该卡账户在当天下午1时许被人在马来西亚的ATM机上三次取走共5955.81元,他当即电话通知银行冻结账户,并向沙河派出所报案,且在报案时出示了银行卡。林先生说自己从未出过国,案发时连护照都没办好,唯一的可能性是银行系统出现了问题。随后,他要求银行合理解决此事。但银行最终明确了态度:钱,不能赔。
无奈之下,林先生今年1月份正式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招商银行。妻子黄小姐说,刚开始两人心里都没底,只想通过这种行动表达自己的态度,对胜诉不抱太大希望。一方面是觉得银行都“很难告”,另一方面夫妻俩准备独自应对诉讼,也没请律师,但对金融方面的法律知识又知之甚少。
看到本报报道后求助律师
不过,在看到本报2月7日关于华为五员工起诉招行一事在福田法院开庭的报道后,夫妻俩改变了主意。
“我一看,这事跟我们的一模一样,很兴奋。”黄小姐说,夫妻俩设法找到了给华为员工代理银行卡案的律师石媛。自己的案件定在2月25日开庭,他们对诉讼都没底,希望能找专业人士咨询。石媛看到案件相同也乐于相助,给他们提供了很多专业意见。
石媛律师认为,林先生的案件与华为员工一案类似,但相对简单,被盗取的金额没有华为五员工那么大。而华为五员工涉及的方面相对多一些。员工乔某的存款去年7月9日至15日的一周内被人取走7000美元,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外提现标准是“一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这是写进银行和储户合同的。仅凭这一点,即可证明银行的取款系统有安全漏洞。同时,银行在发现异常取款情况并冻结账户时,并未告知储户冻结原因。这些都是银行失职方面很明显的表现。因此,石媛律师认为,两案都应该胜诉,但华为员工的胜算更大。
银行、储户对结果均感意外
4月13日,林先生收到南山法院的判决书,判决银行赔付他被盗取的近6000元钱,但法院没有支持其他索赔事项。乔某等五名华为员工得知该案判决结果后,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胜券在握,没有再去关心这件事。不料,前日福田法院的一纸判决将他们的好梦击碎。该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两个类似的案件却得来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这让乔某和代理律师石媛都始料不及。乔某表示将马上提起上诉。
记者昨日联系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对方表示要进一步了解此事之后方能回复。而林先生称,招行在得知败诉后已经提起了上诉,他表示招行对此结果也比较意外。
矛盾的判决
胜诉案 南山林先生案
2008年10月5日13时许,在马来西亚一台ATM机上被人取款5955.81元,手续费30元。10月5日晚7时许,林先生发现异常交易记录,立即电话通知冻结账户,并报警和出示银行卡(借记卡)。
南山法院判决结果:银行赔付被盗取款项。
南山法院所持观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ATM机和借记卡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来的弱点,随时对其进行改进。若将该风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划归储户,商业银行便更易怠于防范第三人利用ATM机和借记卡犯罪。长此以往,不但储户的利益没有保障,当储户对商业银行丧失信心时,商业银行的利益必将受到更大的损失。仅以被告的交易处理系统及银行卡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便免除被告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交易处理系统及银行卡符合了国家及行业标准。
被告提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应视为本人行为……”抗辩理由成立的前提是“持卡人”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该交易才应视为本人所为。持伪造卡的交易行为即使密码相同,也不能视为卡主本人所为。而涉案银行交易的取款人并非原告本人且取款人使用的亦非被告向原告发行的真卡。被告提出的“有原告泄露用户密码或将银行卡授权他人使用的可能”,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败诉案 华为员工案
(以乔某为例)2008年7月9日-15日乔某的工资卡在俄罗斯一台ATM机被取款21次,金额近5万元。乔某7月15日晚发现无法取款,联系银行得知账户被冻结,次日报警并提供银行卡。报警后银行卡仍有在俄罗斯取款两次未成功记录。
福田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福田法院所持观点:原告账户上的存款被取走时,被告的计算机系统履行了审查银行卡上的磁条信息及密码信息正确性的义务,根据原被告的合同约定,持卡人使用个人交易密码办理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并作为正式记账凭证。因持卡人密码泄露、管理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被告的计算机系统经校验密码无误后,同意取款,符合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原告主张因被告存在过错,致使原告存款被他人利用伪卡取走,但原告对此并未举证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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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耍个性” 持卡人需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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