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2017-03-15 09:18:00来源:大众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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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4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一、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峰股份)11,000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6,350万元。经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集团、陆永敏是股份代持事项的直接参与者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文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67、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12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二、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哥仑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秘李维军不迟于2016年4月12日收到邮寄的署名为“魏庆华”(哥仑步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辞职信,并于当日将此事电话告知公司董事瞿浩、张琪,董事李贤祥也于同日得知魏庆华辞职事项。

  哥仑步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20、25条规定,依照《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哥仑步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维军、李贤祥、瞿浩、张琪给予警告,并对李维军处以3万元罚款。 

  三、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将持有的昆明机床25.08%股份全部转让给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昆明机床在公告相关股份转让协议时,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协议解除条款和“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生效条件,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昆明机床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王兴、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盛药业)于2011年公开发行并上市,其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既已存在由4名股东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况。2014年,我会发现违法线索并依法查处。

  益盛药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66、67、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益胜等20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到90万元不等的罚款。

  3宗短线交易案

  一、2015年4月27日至7月6日,董荣亭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丹化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此期间,董荣亭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丹化科技A股41,874,535股,累计卖出30,861,808股,交易亏损约415万元。

  董荣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董荣亭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时任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茂股份)副总裁孟洁于2015年6月16日以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方式买入“世茂股份”股票450,000股,2015年6月29日孟洁的个人证券账户累计卖出所持“世茂股份”股票110,000股,盈利约28.8万元。

  孟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经查,上述卖出“世茂股份”股票的决策由孟洁的朋友康某作出,交易由康某具体操作。案发后孟洁已主动将相关收益上缴给世茂股份。同时,孟洁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孟洁给予警告。

  三、夏咸平时任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峰科技)监事,在其任职期间内,“夏咸平”账户于2015年7月3日首次交易“雪峰科技”,7月7日再次买入,12月8日全部卖出,卖出时点距买入时点不足六个月。在调查期间,夏咸平主动向雪峰科技上缴其上述交易的全部收益。

  夏咸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夏咸平给予警告。

  3宗短线交易及内幕交易案

  一、成迪龙在2012年7月19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任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围海股份)董事会秘书,在此期间成迪龙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交易“围海股份”,将持有的“围海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共计获利约108万元;成迪龙负责围海股份资本运作等事项,是围海股份拟并购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成迪龙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买入“围海股份”673,600股,没有违法所得。

  成迪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第202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成迪龙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成迪龙内幕交易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二、马彦文担任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德曼)董事期间,控制使用他人账户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内将“利德曼”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利德曼董事长沈某仟、董事会秘书牛某辉是利德曼拟收购资产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彦文与沈某仟、牛某辉多次联络接触,并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入“利德曼”756,937股,共计获利约428万元。

  马彦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马彦文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对马彦文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428万元,并处以约1,284万元罚款。 

  三、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远望谷)实际控制人徐玉锁是远望谷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玉锁控制“廖某松”账户买入“远望谷”250,000股,获利约542万元;2013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徐玉锁为“远望谷”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此期间,其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两次短线交易“远望谷”。

  徐玉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202、233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徐玉锁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542万元,并处以约1,627万元罚款;对徐玉锁两次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20万元罚款;同时对徐玉锁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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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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