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 张田夏荫
11月24日,由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银行业协会、济南仲裁委员会主办,大众网协办的第四届山东金融法律论坛,在济南举行。
本届论坛以“金融安全与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为主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邓鲁峰发表了题为《法院特邀调解操作规范》的主旨演讲,介绍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所做的探索与创新。
山东特邀律师调解工作已初具规模
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选聘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为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由其依法居中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据邓鲁峰介绍,目前山东省特邀律师调解工作已经初具规模,制度机制正逐步建立。其中,临沂和青岛两地专门就特邀调解工作下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实施办法》、《委派、委托调解工作规定》,为特邀调解工作的规范实施提供了参考。另外,还出现特邀律师调解场所呈现多样化以及积极探索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等情况。
关于开展特邀调解工作 省高院提出六方面意见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有关诉调对接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法院特邀调解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山东目前特邀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特邀调解工作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为六个部分,包括准确把握原则要求,完善名册制度,严格规范委派、委托工作,加强司法确认工作,规范诉前保全和强制执行工作以及加强监督管理。
《意见》进一步说明了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所需把握的原则,即依法、积极稳妥以及便民高效,并对其他五个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使特邀调解更加有章可循。
探索与创新 特邀调解工作更加规范
邓鲁峰还介绍了山东省在特邀调解工作方面所作出的一些探索和创新。
首先是特邀调解的启动方式。将特邀调解的启动方式明确为两种:一是人民法院通过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二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到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启动不需要经过法院,但是可以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是关于特邀调解司法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将特邀调解达成的协议也纳入司法确认范围。
第三是关于特邀调解诉前保全。最高法院立案庭起草了《关于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估计明年会颁布实施。
第四是关于特邀律师调解的收费问题。特邀律师调解应当实行收费制度,在试点法院中,有的法院将特邀律师调解收费规定为不高于法院诉讼费的一半。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开展特邀调解工作若干意见
为了保证特邀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目前特邀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发布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特邀调解工作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六个部分,准确把握原则要求,完善名册制度,严格规范委派、委托工作,加强司法确认工作,规范诉前保全和强制执行工作以及加强监督管理。
其中,完善名册制度部分要求明确参与特邀调解的方式,共三种:申请、推荐以及主动邀请。还要求规范名册的应用范畴、规定了特邀调解的准入条件。
规范委派、委托工作这一部分要求明确委派委托的时间节点,即登记立案前→委派调解以及案件受理后→委托调解。还明确了调解不成功的处理方式,包括委派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依法立案,以及委托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直接转入审判程序。
规范司法确认工作部分分为法院委派调解的以及当事人自行申请调解的两类,其中法院委派调解的,基层法院委派调解需该委派调解的基层法院管辖,而中级法院或省高级法院委派需中级法院或省高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自行申请调解的应符合管辖范围、加盖公章、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备案以及人民调解组织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规范特邀调解诉前保全和强制执行部分的诉前保全是指:第一当事人同意委派特邀调解,同时申请诉前保全。第二当事人自行到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又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强制执行部分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规范特邀调解的监管考评部分包括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建立特邀调解业绩档案,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以及实行动态管理,即一般期限两年、期满符合条件→续邀、退出→公示+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