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工作回顾:加大创新力度,不断加强和改善监管

2010-11-16 16:19: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山东保监局积极转变工作思路,不断加大创新力度,努力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以监管外力为动因的监管向以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为内在需求的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转变,切实提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水平。
    实施分类监管。2008年,山东保监局启动实施分类监管,在实践中不断增强分类监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分别出台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各保险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系统综合评价。将各保险机构分为不同类别,提出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实现扶优限劣的目标。对各家省级分公司出具监管意见书,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管建议和措施抄送各总公司,加强信息沟通和互动。山东保监局还创造性地实施了双维度的分级监管。制定地市保险市场监测评价体系实施办法,建立地市保险市场运行状况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提高区域保险市场风险预警能力。通过监测地市业务发展、市场竞争、经营效益和业务质量四个方面的情况,对地市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为分级、分类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加强高管人员监管。一是实行高管人员履职的全过程监管。在审核阶段,完善重大风险提示制度、任职前法规测试制度和考察谈话制度;在任职阶段,加强跟踪监督,建立完善高管信息档案库,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考核、处罚、内部处分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违规高管人员 “黑名单”制度。通过这些措施,培养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二是建立健全高管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保险公司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甚至纵容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的,依法上溯追究省级分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三是指导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指导保险公司建立各级高管人员的合规经营责任标准,形成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效益和品质的考核比重,把客户满意度指标、员工满意度指标和合规情况纳入高管人员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条款费率监管。一是整治恶性价格竞争。完善费率管理机制,严厉查处各种违规降费行为。完善手续费支付制度,对手续费支付实行“跟单”、转账管理,加强中介服务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费用率监测分析,对费用率异常的公司,加大检查力度,查处违规支付手续费和高额返还行为。二是对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实施介入式管理。针对财产保险市场非理性竞争导致费率持续走低、风险日益积累的问题,2007年建立了保险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管理制度,对部分车险投标情况进行现场督察。三是加强新渠道业务监管。随着电销业务的迅猛发展,山东保监局针对新渠道业务的新特点,从保险公司的产品管理、电销人员管理、电话营销系统、专项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客户信息安全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围绕建立事前报告、产品月报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建立了业务规范。
    积极探索偿付能力监管。按照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职责,加强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和变化趋势,作为分支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根据保监会的要求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的监管力度,通过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停止相应业务以及其他监管措施,防范偿付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在分支机构层面的约束力。 
    实施监管员制度。为提高监管工作专业化、系统化水平,山东保监局设立专职监管员对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内控管理、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价和监控。监管员可以列席监管对象的季度、年度经营形势分析会和其他重要会议,负责按季撰写经营数据分析报告,监测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提出监管建议。
    ★专栏★
    专栏5-3: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存在高管人员不称职、不尽职,纵容、默认下级机构违法违规的问题,这是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的重要源头,但是保监局追究其责任存在依据缺乏、证据认定等一系列难题。为督促省级分公司主动加强和完善内控,山东保监局于2009年11月出台《山东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创造性地建立了省级机构高管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管理责任人包括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责任人、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内部管理责任人和信访工作管理责任人,一般由对相关事项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和地市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根据公司内部分工授权确定,或者通过向监管部门提交按要求签署的《承诺书》由省级分公司指定。
    保险机构发生相应责任追究事项,山东保监局将根据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人员的管理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监管谈话,责令其改正并作出检讨;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其总公司;下发监管函,要求公司对相应的管理责任人按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或建议总公司、省级分公司调整管理责任人的职务;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直至禁止一定期限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2010年1月,为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案件责任人员包括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保险公司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按照内部管理路径由责任追究机构发布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发生责任追究事项,应按照“双线问责”的原则,对具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以及审计稽核等职责的其他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有权部门一并追究责任。被追究案件责任的人员,除经济、声誉方面的损失外,在日后任职、从业中将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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