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文明确创业板交易有关事项

2009-10-27 17:31:00    作者:陈洁   来源:北京商报  

创业板首批公司上市时间临近,证监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成为重中之重。昨日,证监会表示,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框架将依托原有上市公司监管体系,并将专门成立机构监管创业板。

    商报讯 (记者 陈洁) 创业板首批公司上市时间临近,证监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成为重中之重。昨日,证监会表示,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框架将依托原有上市公司监管体系,并将专门成立机构监管创业板。

  创业板拟上市公司经营不确定性大,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公司治理基础相对薄弱,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更高。证监会在对境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监管情况及主要制度进行研究和总结后,确定我国创业板将采取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重点,以保荐机构为切入点的监管思路。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将负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并新成立上市公司监管部五处专门负责创业板监管。证监会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将负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工作。对创业板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和违规行为,证监会将采取包括日常监管、立案稽查、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各环节的联动监管与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创业板企业行业新、技术新、业务模式新,证监会明确提出要发挥保荐机构的能动作用,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后续监管,明确其工作目标和规则,促使其做好督导工作。

  昨日深交所也发布创业板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创业板上市首日交易的监控和风险控制、创业板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创业板上市证券交易经手费等做出规定。创业板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与主板证券相同。

  昨日,证监会还公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明确股票上市、暂停或终止股票、公司债券上市改由交易所直接核准或决定,而不是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时,规定还增加了中止审查制度。在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尚未结案;申请人被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尚未解除;对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需请求有关机关做出解释;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等情况下,应做出中止审查的决定。

吴毅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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