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联盟

  联盟是由共同体按市场机制联合组建,以产业的发展需求和共同体各方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拉动形成产业集群为目标,以整合跨区域、跨行业创新资源,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展创新服务与企业孵化等为主要任务,以高效的创新创业运行制度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协同合作、优势互补、运行高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创新创业合作组织。

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2021年9月1616:30-17:30

二、会议地点

山东大厦·财金

三、参会人员

省科技厅厅领导、省科技厅资源管理与配置处负责同志,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主要负责同志、科技服务机构、银行等联盟全体会员单位代表

四、主要议程

1.省科技厅厅领导致辞

2.联盟筹备组负责人向大会作筹备工作汇报

3.审议共同体联盟章程、共同体基金联盟章程

4.表决共同体联盟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人选

5.审议秘书处职责及分工

6.当值理事长发言

7.中关村全景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联盟与山东省创新创业共同体联盟战略合作协议签约

8.合

 

 

 

 


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由共同体按市场机制联合组建,以产业的发展需求和共同体各方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拉动形成产业集群为目标,以整合跨区域、跨行业创新资源,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展创新服务与企业孵化等为主要任务,以高效的创新创业运行制度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协同合作、优势互补、运行高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创新创业合作组织。

第三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会员之间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服务。聚焦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探索建立共同体创新创业新模式,促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要素高效流动,建立共同体创新发展基金,培育发展“产学研”为核心、“金服用”相结合,研发、服务、转化、生产、销售、孵化一体化,具有较强的资源组织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共同体联盟,打造“有平台、有投入、有服务、有会员、有活动、有产出”的联盟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共同体联盟高效开放发展。

第四条 联盟接受主管部门山东省科技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管理机构,设立在山东省生物诊断分析产业创新创业共同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聚力解决单个共同体难以解决重大技术难题。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梳理提出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整合各共同体创新力量,引入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统筹研究解决,重点支持对引领行业的关键领域、补链延链强链、扩链的关键技术率先突破。并把新的研究成果在共同体联盟内推介,加强各共同体上下游企业联合协作,推动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推动创新要素和创新资源整合共享。建立共同体联盟能够推进跨共同体的要素联合、攻关联合、培育联合,形成共同体间的小循环。鼓励共同体采取制定政策、产业合作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共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形成共同体与外界的大循环。开展“创新创业共同体验”遴选活动,吸引龙头企业、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战略核心力量进入共同体体系,不断发现优质上市后备资源。建立健全共同体联盟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在共同体联盟内全面开放实验、研发、生产、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技术性平台,为共同体联盟成员单位提供标准研究、试验测试、开发设计技术尽调等共性技术服务提高共同体联盟的技术研发能力。

)建立集中力量干大事的投入机制。建设数据增信平台,在企业生产经营、社会义务履行、科技项目执行等大数据基础上,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增信模型,在共同体之间实现互认;聚集每个共同体“金”要素组成共同体基金联盟,探索“产业信任+数据增信”金融创新模式,通过技术合作、产业信赖,联盟基金无抵押无担保投入,同步吸引社会资本注入,内外并举、多方联手,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建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基金公司和政府等多方参与,以资金、技术或成果、土地等多种要素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推动共同体协同发展。鼓励共同体联盟企业通过联合并购海外研究机构和在境外布局离岸创新基地、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方式,积极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高端研发机构和高端研发人才加入共同体联盟,整合利用全球资源,积极融入全球研发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通过组织、承办各类学术交流、技术成果路演、论坛、赛事活动,为科技企业的科研成果提供交易平台,打造一流的全产业链陪伴式服务,扩大共同体联盟影响力,吸引更多单位参与共同体尤其是企业、高校、院所中的研究机构、科技平台和联盟建设。

(五)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共同体核心产业需求精准对接和重构联合,形成上下游产业新链条,增强各产业的影响力、竞争力和市场主导力,形成规模效益,带动各共同体主导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和跨越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联盟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能力,致力于推动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产业集群

(四)联盟各会员是独立的民事能力个体,除有特殊约定外,联盟与联盟会员之间不形成法律责任承担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五)根据会员的不同领域和业务范围,设置具体准入条件,由联盟秘书处具体负责制定。

第九条  会员入盟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盟申请回执

)秘书处形式审查通过,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联盟的优惠政策,参加联盟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会员利益的前提下,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六)可优先承接政府和联盟委托的各种课题;

(七)可优先获得有偿服务的各类咨询项目、研究项目以及服务项目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联盟活动,并提供技术、信息、设备、人才等必要的资源支持;

(五)尊重联盟内以及联盟会员间的权益和知识产权;

(六)保守联盟以及联盟会员的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盟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

 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盟。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通过劝退方式退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联盟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联盟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十九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联盟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联盟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联盟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秘书处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推选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联盟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九)监督联盟资金使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 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不以联盟名义发表不适当言论。

 第二十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理事长实行轮值制,每年轮值一次并做好相应备案。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联盟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联盟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联盟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和联盟的常设管理机构。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 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联盟大会负责。

二十九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副理事长、理事长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六)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共同体单位、企业、院校、其它社团组织等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七)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峰会论坛、教育培训等工作;

(八)根据工作需求设置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并委任专项工作组负责人;

(九)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 联盟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三十 联盟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三十 联盟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联盟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 联盟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三十 联盟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联盟发起单位及成员的自筹经费;

(二)联盟课题成果转化收益提留;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联盟普通成员暂不收取会费。

三十七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八 联盟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九 联盟配备专职(兼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 联盟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联盟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 联盟换届之前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 联盟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联盟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四十 联盟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四十六 联盟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联盟秘书长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十七 联盟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四十八 联盟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九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联盟终止前,须在联盟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联盟解散经联盟大会通过,报山东省科技厅备案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联盟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五十六 本章程经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联盟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自第一届一次联盟大会起生

 

 

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

基金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基金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以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为宗旨,建设数据增信平台,在企业生产经营、社会义务履行、科技项目执行等大数据基础上,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增信模型,在共同体之间实现互认;聚集每个共同体“金”要素组成共同体基金联盟,探索“产业信任+数据增信”金融创新模式,通过技术合作、产业信赖,联盟基金无抵押无担保投入,同步吸引社会资本注入,内外并举、多方联手,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建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基金公司和政府等多方参与,以资金、技术或成果、土地等多种要素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金融生态。

第三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会员之间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服务。整合共同体基金、政府、企业等各方资源,一方面搭建基金与共同体企业投融资对接平台,为共同体优质企业、项目提供股权融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畅通政府与基金沟通合作机制,为基金投资项目的落地、政府招商引资提供新渠道。整合共同体“金”要素,高效联动“政产学研服用”六要素,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落实产业政策;打通共同体间、不同产业之间,互通壁垒;通过股权投资等助力高科技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尤其共性关键技术;通过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及项目投资,推动全球高端人才到山东省聚集,构筑人才发展高地等。打造高层次、高质量、高价值的交流合作平台,携手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投资解决方案,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帮助金融机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为山东省产业集群的打造提供强大助力。

第四条 联盟接受主管部门山东省科技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管理机构,秘书处办公地点常驻,设在山东省生物诊断分析产业创新创业共同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共同体推荐项目的投融资对接

1.推荐。投资项目优先在各产业共同体内部投资转化。需要联盟投资的项目须经所属产业共同体、各地市主管部门或科技厅指定的其他机构推荐进入项目库,联盟秘书处筛选通过后组织各产业专家形成投资专家委员会进行决策。各共同体负责各自推荐项目投资流程的基础性工作,包括项目材料收集、尽职调查等,相关材料报送至联盟秘书处备案。

2.增信。投资专家委员会决策通过的项目,通过共同体联盟数据增信平台和产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审核、授信,出具投资建议并反馈秘书处。必要时,秘书处可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

3.谈判。投资方跟被投资方谈判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

4.投资。投资额度确定后,优先使用所属产业共同体基金投资,其次启用虚拟资金池基金。投资收益由各投资方单独协议约定。

(二)联盟推介的优秀项目投融资对接

对于经过联盟推荐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推荐项目,联盟秘书处可将项目基本信息转交山东省科技厅。按照流程申请山东省科技厅科技股权投融资等项目政策。

(三)优质项目路演对接

建立优质项目推荐机制,联盟定期匹配企业生命周期与投资机构投资方向,将适合股权投资的优质项目优先推荐给联盟成员单位,并依托联盟的平台优势与资源优势,通过线上线下开展联合路演,向联盟成员投资者展示项目情况,并组织开展项目对接、培训、圆桌会议、论坛等活动,建立股权投资机构与科技型企业之间的多渠道沟通机制。

(四)鼓励开展联合投资

鼓励联盟成员单位合作开展对优质企业的股权投资。鼓励共同体基金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积极向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向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等新兴行业聚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加入联盟的条件

(一)山东省31家创新创业共同体、共同体内投融资机构等。

(二)银行、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及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内注册,单只基金规模1000万以上,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股权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开始投资运作,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4.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

5.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组建加盟的方式:

联盟的组织由山东省科技厅统筹指导,加入联盟分为邀请制和申请制。

1.定向邀请

通过发放邀请函形式,积极邀请山东省31家共同体股权投资机构及基金管理机构等参与联盟发展。

2.加盟申请

意向加入联盟的股权投资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向联盟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加盖公章:

1)联盟加入申请表;

2)股权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3)基金设立方案或基金情况简介(含基金规模、出资人情况、投资领域、管理团队简介、管理制度等信息)。

秘书处在接收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处理意见,并报科技厅。科技厅完成进一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发出确认通知。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联盟的优惠政策,参加联盟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会员利益的前提下,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六)可优先投资政府和联盟对接的项目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联盟活动,并提供投融资等必要的资源支持;

(五)尊重联盟内以及联盟会员间的权益;

(六)保守联盟以及联盟会员的秘密。

第十一条 成员管理的方式:

(一)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有自由退出的权利。

2.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由联盟工作小组批准后,取消成员资格。

3.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二)联盟成员的除名

1.有下列任何一项事实发生,联盟将取消其成员资格: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利用联盟名义开展违法、违纪、违规经营的;诋毁、诽谤、中伤联盟或联盟其他会员的;对联盟共享资源不当利用,并造成联盟或联盟其他会员损失的。

2.除特殊原因,联盟成员在一个自然年内未参与任何活动,且经联盟工作小组通知提醒后仍未改正的,联盟将取消其成员资格。

3.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4.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批准投资项目;

(六)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联盟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秘书处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和联盟的常设管理机构。秘书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十五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联盟年度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联盟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共同体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十六 联盟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十七 联盟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十八 联盟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联盟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九 联盟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联盟发起单位及成员的自筹经费;

(二)联盟投资收益提留;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一 联盟普通成员暂不收取会费。

二十二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十三 联盟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四 联盟配备专职(兼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十五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十六 联盟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联盟大会审议。

二十七 联盟换届之前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

二十八 联盟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联盟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十九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三十 联盟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联盟大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三十一 联盟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三十二 联盟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会员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三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三十四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联盟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三十五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

三十六 联盟终止前,须在联盟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七 联盟解散经联盟大会通过,报山东省科技厅备案后即为终止。

三十八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联盟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三十九 本章程经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基金联盟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自第一届一次联盟大会表决效。


   

秘书处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确保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联盟及基金联盟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联盟设立秘书处。

第二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和联盟的常设管理机构,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受秘书长直接领导,负责办理联盟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理事长单位,可以由理事长单位联合组建。

第五条  秘书处的基本任务是执行、贯彻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任务。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担联盟日常工作运行,负责宣传报道、文书处理、财会统计、档案管理等事务工作。

2.会员入盟、退盟书面材料收集,上报理事会。

3.组织联盟的重大活动。

4.负责调配基金授信额度。

5.审核需联盟资金支持的、各共同体推荐的科技项目。

6.对重大投资事项组织开展咨询、论证及技术尽调等。

7.按照取长补短、自愿互助的原则,统筹整合各共同体要素资源,解决重大问题。

8.接受理事会监督指导,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9.负责科技政策宣传与服务工作。

10.根据会员的不同领域和业务范围,联盟秘书处设置具体准入条件。


秘书处构成及分工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协调对外事项,侧重战略咨询、组织建设。

轮值秘书长2名,参与联盟重大活动。

副秘书长4名,包括:

常务副秘书长:负责战略咨询、法律咨询、财务监督,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分管综合管理部、战略咨询部、法律咨询部、财务咨询部。

科技副秘书长:负责科技政策服务、开展技术尽调、绩效评价、技术培训等工作。分管技术服务部。

金融副秘书长:负责融资投资、风险防控、金融咨询,协调银行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分管金融服务部。

平台副秘书长:负责信息平台、增信平台运维、活动策划、宣传报道,协调政府部门数据资源。分管信息服务部。

秘书若干、流动人员若干。根据活动筹备需要,从会员单位抽调,协同开展联盟的组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