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处理驶入快车道

2015-03-11 17:43:00来源:大众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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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五花八门金融衍生品的出现,近年来我省金融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由于仲裁方式让争议各方以尽可能低的费用,公正、高效地解决金融纠纷,越来越被人们接受。

仲裁“专家断案”优势凸显

   大众网 郭威 姜枫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五花八门金融衍生品的出现,近年来我省金融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由于仲裁方式让争议各方以尽可能低的费用,公正、高效地解决金融纠纷,越来越被人们接受。

  据悉,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受到广泛欢迎并普遍运用的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律地位一样高,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但仲裁是一裁终局,其快捷性、专业性、保密性,被商人誉为“二法院”,能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解决金融纠纷。

  目前我省17市都成立了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国际、国内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中包括金融纠纷。

  作为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金融纠纷主要是指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之间或者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济南金融仲裁院办公室主任杜静介绍说,针对金融纠纷高发的势头,济南仲裁委在2013年5月设立了济南金融仲裁院,并针对金融仲裁案件推出了一系列法律保障和服务措施,如“金融案件专人办”,并可提供“一站式服务”:当事人提交案件立案申请后,即由主角转变为配角,金融案件专办组成员变成主角,为当事人提供立案、财产与证据保全、执行等全方位服务,专办组将负责与相关法院的协调工作。金融案件受理费可减半收取;案件的保全和执行均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金融仲裁院联合山东银监局、省银行业协会等部门下发法律风险防范指导文件。以上服务“组合拳”的推出,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截至去年底,受理金融纠纷案件500余件,标的额数十亿元,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

■案例剖析

  某商业银行与济南某外贸公司在2010年签订了金额为5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后外贸公司没有按时偿还借款,该纠纷一直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2013年5月,银行与外贸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外贸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及利息,若发生纠纷提请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4年11月,因外贸公司到期仍未偿还借款,银行向济南仲裁委提请仲裁,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审理过程中,银行与外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外贸公司同意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最终,在仲裁委的参与下,一起历时数年的纠纷,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就得到了妥善解决。

■延伸阅读

  仲裁五大优势“化解”金融纠纷

  据悉,国外80%以上的民商事纠纷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那么,究竟什么是仲裁,仲裁处理金融纠纷又有何优势?

  对此,济南金融仲裁院院长李玉福讲解说,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所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对争议事项作出有约束力、终局且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方式在处理金融纠纷方面,具有五大优势:

  一、尊重意愿、程序灵活。仲裁活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仲裁机构、范围、程序、规则、仲裁庭的组成,均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和参与决定,裁决结果更容易得到认可。

  二、便捷高效、成本较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普通程序四个月,快速程序一个周就能出具法律文书。仲裁较诉讼更短的审结期限能有效遏制当事人拖延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对金融案件,仲裁机构可降低收费标准,有效减小纠纷解决成本。

  三、专家裁案、注重服务。当事人可以选择具有金融法律背景且熟悉金融实务操作的专业人士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依据仲裁规则分别选定了一名金融高级从业人员和一名金融教授作为仲裁员,并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某金融专业律师作为首席仲裁员,三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仲裁员作为金融或法律行业的专家,其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法律意见也能得到当事人认可。

  四、保守秘密、维护声誉。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既避免泄露商业秘密,又为纠纷解决减少了不必要的外部因素干扰。

  五、仲裁裁决具有域外执行力。我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涉外案件的仲裁文书在签约的100多个国家都得到承认和执行,其权威性和可执行力在一定程度上高于法院的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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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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