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保险,车损咋还要自己埋单?

2015-04-02 17:29:00来源:大众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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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攒够了钱买车,却祸事连连

  2010年9月30日下午,小孙兴高采烈地来到济南大地汽车城。今天是妻子兰兰的28岁生日,小孙在一家公司做行政助理,工资不高但收入稳定。他跟兰兰结婚三年,眼看着身边的朋友、同学个个都开上了私家车,兰兰不止一次央求小孙也去买一辆属于自己的小车,但苦于购房后经济压力大,一直没能遂愿。三年过去了,两口子工作有了些起色,攒了点积蓄。小孙想借兰兰过生日的机会,买一辆雪佛兰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她,了却多年心愿,也给妻子一个惊喜。

  顺利买到车,小孙当即为自己的雪佛兰购买了全部保险,特别是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是泉城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他缴纳了6363.86元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小孙缴纳保险费之时生效。

  办理好保险,小孙边哼着小曲边开着自己的新车往家里赶,整个人都轻飘飘的。走到二环南路一路口,见前面一辆轻型货车正在转弯,小孙本能地踩了下“刹车”。然而,也不知是长时间不开车的原因,还是小孙真的有点兴奋过度,车子飞快地撞向货车,原来小孙错把油门当成了刹车,情急之下,小孙猛打方向盘,可祸不单行,轿车拐上非机动车道后又与一辆三轮摩托车撞在了一起。万幸的是,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三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交通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处理意见,认定小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孙望着自己被撞得变了形的爱车,心里说不出有多郁闷。但从惊吓中缓过神来的他,立即想到自己刚才办理的车辆保险,于是迫不及待地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泉城财产保险公司向小孙出具了《出险通知书》。小孙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了维修,维修费为13695元。做完了这些,小孙向保险公司递交了保险赔偿所需要的材料。

  焦急地等待了好几天,当小孙再次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的时候,工作人员却告知他,保险公司只能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不予理赔车辆损失险。

  这一答复让小孙顿时傻了眼,自己明明是为车辆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赔偿限额高达119900元,怎么现在却只能拿到第三者责任险?小孙越想越不明白,又多次向泉城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但均被保险公司拒绝。协商无果,小孙觉得泉城保险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走进了济南仲裁委员会二楼立案大厅。

  对簿仲裁庭,究竟谁对谁错?

  仲裁庭上的小孙又委屈,又愤怒,他认为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保险合同自本保单签发之日成立,自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时生效,自己2010年9月30日下午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保险合同显然已经生效。而且保险承保的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驾驶人)责任险、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对机动车损失进行赔付。

  泉城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小张却不以为然,他拿出一份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记载:“标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注册登记,无行驶证、无机动车号牌,无临时通行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以及保险合同第6条第10项“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小孙的汽车不符合上路行驶的要求,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听到小张的陈述,小孙一头雾水,自己考驾照时,虽然也学过一些《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知识,但那时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且自己四年前就考出了驾照,一些内容早就忘干净了,他觉得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必要告知他这些法律知识及利害关系,没有告知他便是一种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对此,小张仍然不以为然,他指出,在机动车投保单的表头处清清楚楚地载明:“在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保险条款,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各个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所作的说明。”

  听到这里,小孙开始有点底气不足了,他心想,自己哪里仔细看过保险合同,更不用说按照合同的提醒阅读相关法律条文了。当时刚买了车,自己急着把车开回家,好给兰兰一个惊喜,所以糊里糊涂就签了字,根本没留意合同上写了什么。

  小张没有理睬小孙的窘态,继续据理力争,指出投保单尾部“投保人声明”一栏第2款载明:“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就该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同意投保。”投保人签名以后,就证明已经知悉其中的法律知识和利害关系,对合同的内容表示了认可……

  整个仲裁过程似乎变成了保险公司小张的法律知识“讲座”,小孙却越发气馁,逐渐丧失了刚开始时的理直气壮。

  办理好车辆手续,再上路也不迟

  仲裁庭认为,小孙作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泉城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向小孙出具保单、保险条款,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保险和合同真实有效。保险合同第6款第10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在合同中,保险人在投保单表头和投保人说明一栏中明确载明了相关提醒的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基于本案事实,小孙在保险车辆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保险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范围,所以仲裁庭不能支持小孙的仲裁请求。

  拿到仲裁裁决,小孙的心中百感交集,既有失落也有后悔。失落的是自己没有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没有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后只能自己埋单;后悔的是自己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好各种手续以后再上路,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自食其果。

  仲裁庭提醒,车主在购买车辆的时候,一定要首先为汽车注册登记,办理好各种手续,以免违反相关法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十)项‘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姜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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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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