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国:运用仲裁方式化解国资国企改革中的风险

2015-08-01 16:19:00来源:大众网作者:孔秀

  

  刘昌国 济南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大众网记者 孔秀

  7月31日,在“2015山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论坛”上,济南仲裁委副主任刘昌国在财智对话环节提出,仲裁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可以用运用仲裁方式化解国资国企改革中的风险。

  刘昌国说,国有企业首先是一个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首先要依法进行,国资的流动、国企的改革,都需要签定协议或者合同,协议或者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发生纠纷除了上法院诉讼,还有另外一种途径就是仲裁。

  1995年我国颁布了《仲裁法》,至此我国解决经济纠纷就是或裁或审,即法院诉讼或者仲裁。刘昌国介绍说,在签定协议或者签订合同过程中,会有有一个专门条款叫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这两种方式是并行的。

  仲裁它的范围是什么?刘昌国说,仲裁是处理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处理合同纠纷,企业在产权界定、产权交易或者是重组过程当中都需要签订一些合同,这些合同叫上市合同,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

  谈到仲裁的特点,刘昌国说简单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一裁终局,专家断案”。一裁终局是仲裁已经做出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和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有同等效率。济南仲裁委员会的办案时间,是从立案开始到最后终结是4个月。专家断案是指从各行各业选聘的专家作为仲裁员,来参与案件裁决,比方国有企业国资国企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合同纠纷,就是由牵扯到各行各业的专家。

  仲裁是不公开,保护商业秘密,特别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特别适合。刘昌国说《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不允许记者采访,也不允许旁听,除非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才可以。

  在谈到如何运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国资国企改革当中的争议,化解这个过程当中的风险时,刘昌国表示,在产权确认、产权交易,并购重组过程当中签订的一系列协议,不要忘记在争议时方案解决中,要约定一个明确的仲裁机构。我国目前有200多家仲裁机构,都是平行的,因为仲裁委只在省会城市、设区市成立一家仲裁委,可以就近选择仲裁机构,这样有利于方便、快捷、及时的化解纠纷。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孔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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