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6月起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2015-07-07 12:56:00来源:大众网作者:记者 周海升 通讯员 马骏川

  大众网济南5月25日讯(记者 周海升 通讯员 马骏川)今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出炉。作为首批六个试点地区之一,山东积极推进商业车险改革准备工作。根据进度表,山东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将于2015年6月1日停止使用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报批启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商业车险改革注重市场化

  商业车险改革具有重大意义。车险既是保险行业的重大问题,也是民生问题、公共热点问题。我国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主要基于2006年中保协制定的ABC三套标准,责任范围和费率水平基本一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的调整及行业本身的变化,现行制度已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改革势在必行。

  保监会在对商业车险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行调研基础上,认为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此次商业车险改革主要体现了市场化方向。总体上讲,改革把产品的制定权交给保险公司,把产品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鼓励包括公司品牌、销售渠道、风险定价、成本控制、理赔服务、人才培养在内的全方位良性竞争。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提高车险的覆盖率。

  具体而言,条款方面,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条款形成机制,允许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开办创新型车险条款;费率方面,建立以商业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为基准、保险公司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和部分费率调整系数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

“新版”条款凸显三大亮点

  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推出新的综合示范条款。该条款有三大特点:

  一是对保额的确定更加合理。保额按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确定,这也是发生全损时,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

  二是车损险索赔方式更加明确,包括直接向责任方索赔、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以及向自己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并交由他们向责任方追偿三种方式;

  三是保障范围更加广泛,例如被保险人或司机的家人可以在三责险项下赔付,车辆在未上牌情况下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获得赔偿,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可获得赔偿,投保了专项附加险后,将不再扣减找不到第三方的30%绝对免赔等等。

  在综合型示范条款的基础上,下一步中保协还将推出全面型、基础型示范条款,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

  同时,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后,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新费率方案将与风险更加匹配:由行业协会统一测算的基准纯风险保费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车型定价方式,不同风险的车型对应不同的基准纯风险保费,保费与随车因素密切相关。同时,基准纯风险保费还会根据出险频度、维修成本波动、人伤赔偿标准变化等风险因素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费率调整系数方面,随人因素得以强化,使保费更加“贴近”风险,例如“无赔款优待因子”对连续多年不出险的客户有不同程度的折扣,而驾驶习惯较差、出险次数多的客户享受不到优惠。因此,风险低的客户可能得到更大的优惠,而开车“任性”的车主则可能需支付较高的保费。

四方面强化消费者利益保护

  商业车险改革将从四个方面强化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使消费者受益。

  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

  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了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了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进行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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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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