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金融办出台措施 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管理

2013年08月08日 18:06作者:来源: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近日,省金融办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的经营管理不规范、内部管理薄弱等问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通知》。

    近日,省金融办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的经营管理不规范、内部管理薄弱等问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要求各市金融办要从股权管理,注册资本金管理,高管人员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贷款管理五个方面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确保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通知》中指出,在加强股权管理方面,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对外质押、提供担保,以及法人股东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需逐级向主管部门报备。未经报备,公司股东名称与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视同“擅自变更重大事项”。在加强注册资本金管理方面,严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直接或变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抽逃注册资本金。一经查实,省金融办将提交省级联席会议,会同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在加强高管人员管理方面,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要求,划分高管人员职权。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公司高管人员,长期不按照相应职责参与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或不接受省金融办约见会谈的,视同“擅自变更重大事项”。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方面,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财会法律法规,严禁通过现金发放贷款和收息、严禁账外经营、账外收息,利息收据(发票)存根、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编号连续并妥善保管,其中利息收据(发票)必须经当地财税部门认可,严禁使用未经财税部门认可的收据和“白条”作为收息凭据。在加强贷款管理方面,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通过“化整为零”、顶冒名贷款等方式变相发放大额贷款;不得通过借新还旧、空倒合同、空倒凭证等方式,变相发放长期贷款或隐藏逾期、不良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管理,切实做到审贷分离,严格监控借款人实际用途。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郭威

本文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点击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