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开启“双轮驱动”

2016-08-04 10:04:00来源:上海金融报作者:

  随着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理念的落实,今年以来,监管层不仅在IPO、再融资等方面“动作”趋严,在查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力度也不断加大。日前,上海一中院受理了全国首例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代理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这也是投服中心首次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起证券支持诉讼。随着该项投资者维权方式“破冰”,意味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进入委托律师诉讼和委托监管部门下属机构提起诉讼两种模式并存时代。

  1证券支持诉讼“破冰”

  投服中心方面表示,不少投资者反映因匹凸匹(600696,股吧)虚假陈述而受损的情况,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赔维权。投服中心最终接受了9名受损的中小投资者的委托,协助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近日正式向上海一中院递交诉状,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负有责任的匹凸匹原实际控制人鲜言、公司时任董事和财务总监恽燕桦,以及一名董事、两名独立董事和三名监事等共计八人作为被告,并将匹凸匹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证券支持诉讼,诉请索赔金额合计215万元。这也是投服中心首次以中小投资者代理人身份,正式“亮相”赔偿诉讼。

  记者了解到,上述案件系一名个人投资者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将上市公司匹凸匹(原多伦股份)上述高管及匹凸匹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鲜言赔偿经济损失37万余元,其余八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长期从事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记者,证券支持诉讼在国内是一个新名词,实际上,类似制度在全球范围内是比较常见的。证券诉讼主要有两种制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有律师进行诉讼,中国也有这类模式,大概十几年历史;二是以监管部门下属机构的名义提起诉讼,这类方式在大中华区更加普遍。现在国内启动了证券支持诉讼,说明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已经是两种模式并存,预计未来将长期并存。

  王智斌表示,无论哪种模式,投资者要获得赔偿,都需要经过司法裁决,然后由相关行为人进行赔偿,不同的是集体诉讼的主体是投资者委托律师,还是委托投服中心以及两种模式配套的相应制度。

  申万宏源(000166,股吧)证券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对记者表示,上述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借鉴了国际惯例经验,很多投资者对证券专业问题并不是很熟悉,遇到维权时,靠自身能力有时很难解决,委托机构代替投资者进行诉讼,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能够让投资者维权更加专业。

  对于此案,上海一中院指出,审查后认为,投服中心指派其工作人员作为中小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遂予立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着手对案件诸被告进行送达。

  2主动维权意识不可少

  近日,证监会在例行发布会上通报了上海大智慧(60151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虚增利润,信息披露违法案,并对公司及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处罚。对此,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大智慧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据了解,目前已有数百位投资者来电咨询或提供索赔资料,这些投资者的亏损金额普遍在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个别人的损失高达几百万元。该案目前已获法院收案。

  不过,目前投资者主动维权数量仍较少。据统计,2001年至2015年间,共有214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但公开信息显示,仅有65家上市公司被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占比仅为30%。

  投服中心指出,就近期随机开展的投资者电话访谈结果来看,有些上市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往往具有受损人数众多,而单个损失金额较小的特点,受损中小投资者单独维权不仅需要耗费较高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还要承担以其专业知识储备所不能预期到的败诉风险,一旦遭遇困难,往往会选择放弃维权。

  此外,王智斌表示,在司法程序层面,上述两种模式也面临一些共性问题,如投资者起诉成本,证券诉讼是一种特殊诉讼,诉讼费是否可以考虑减半,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起诉虚假陈述上市公司高管,法律上看没有问题,但实际操作中面临一些问题,如起诉某高管,投资者往往只能查到其名字,但其具体身份信息查不到,很难确定被告主体身份,对提起诉讼带来障碍。目前无论哪种模式,国内都还没有健全相关制度。因此,在现有诉讼机制下,只有每个受损投资者主动维权,才有可能获赔,投资者的权益意识、维权积极性显得尤为重要。

  为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桂浩明建议,加大对损害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引入更多行之有效的诉讼方法,包括集体诉讼等;鼓励投资者和媒体等社会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否则单靠现有监管力量是远不够的。

  3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

  除了司法程序层面的证券支持诉讼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探索,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监管部门和有关机构也在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有效化解投资纠纷。

  例如,上海证监局积极探索建立资本市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力图通过司法、行政、调解三方协作机制的建立,为广大中小投资者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多方共赢。

  投服中心方面,2014年开始建立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今年7月5日,投服中心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同签署了纠纷调解合作备忘录。双方表示,将以本次合作为契机,不断拓展新型调解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期,投服中心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协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在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方面开展合作。王智斌表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证券纠纷只有两种——证券支持诉讼和委托律师起诉。进入司法程序前,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纠纷也是一个重要途径,并且调解有可能发展成为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即如果调解不成功,再进入司法程序。

  对于证券支持诉讼方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记者表示,这是一个好现象,有积极意义。这种方式是否会成为主流维权方式,有待进一步观察。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第13条规定:“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试点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对此,肖飒认为,该规定蕴含的精神在于,证券类民事赔偿纠纷可能以调解为原则,而以审判为例外。这一精神与当前生效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吻合。以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以原告一方和解获赔后撤诉来结案。可见,当事人和解成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处理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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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孔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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