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的各项时效

2010-08-02 11:28:00    作者:张洪峰   来源:大众网  

    理赔是最能体现保险功用的环节,而作为体现理赔服务质量之一的时效,也直接影响客户对我公司的满意度。
    新保险法中对各项理赔时效有明确规定。
    第16条: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起,合同解除权30日内行使,不行使则消失。
    第21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23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再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24条,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子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通过以上几条,可以将理赔时效简要归纳为:报案时效,调查时效,结案时效。
    分公司理赔部采取各种措施,对接保险法时效各项规定,持续提升理赔时效。
    报案时效:客户出险后在3日内报案,可以享受周到的温馨探视理赔服务。
    调查时效:结合温馨探视活动,开展报案前置调查,缩短调查案件时效。
    结案时效:一般案件自收到理赔申请开始10日内结案,结案后即发送结案短信。结论为拒付的,要求机构3日内寄发拒付通知书,并注明原因。
    简便、快捷、优质的理赔服务是体现公司形象、树立公司品牌的重要环节。理赔部将继续通过缩短各项理赔时效,让更多客户享受我公司人性、专业、高效的理赔服务。

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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