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骗局捂住“钱袋子”?辨别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2020-03-15 12:02:40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作者:

  “保本高收益”“低投入高收益”?忽悠!“返租”“返利”“返本”?噱头!“借钱投资”?要说no……3·15期间,大众网财经频道推出“筑牢防疫护盾·普及金融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周专题,大众网·海报新闻特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稳定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张新荣做客视频访谈间,为广大金融消费者讲解防范非法集资知识。

  大众网·海报新闻:各位网友大家好,很荣幸能够主持本期节目,我是主持人崔雅伦。为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整体形象、强化消费者金融消费安全意识、营造健康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大众网·海报新闻推出“筑牢‘防疫’护盾·普及金融知识”3·15宣传活动。活动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指导,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省证券业协会、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协办。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张新荣处长到访大众网视频访谈间,为广大金融消费者解读金融政策,讲解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强化金融消保理念,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首先有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稳定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张新荣,为网友解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问题。
  非法集资关乎经济金融秩序,关乎金融安全,关乎社会稳定,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请张新荣处长介绍一下非法集资的概念?在参与公司投资时需要判断的标准有哪些?
  张新荣: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荣幸能够参与本期节目。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或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主要特征,这也是辨别非法集资的标准。
  随着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深入和力度的加大,当前非法集资形式隐蔽、手段狡猾,很多打着政策支持和金融创新的旗号、钻法律的空子,有意逃避监管打击,识别起来的确比较困难。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不管非法集资如何改头换面,我们都有办法识破它、揭穿它、打击它!
  关于参与公司投资对公司的判断问题,各级处非部门都通过报刊、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发布了正面清单,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进行查询,通过正规渠道理财。这里,我给大家介绍一个“三看”的辨别方法:
  一看业务资质。一般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就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除了要办理营业执照外,也必须办理业务许可证或在相应监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金融从业资质,不允许从事金融业务。有没有金融从业资质,大家可以登录监管部门的网站,进行查询核实。
  二看是否具有利诱性,也就是看是否承诺返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金融的实质是跨时间的价值交换,也就是用现在的投资去期待未来不确定的收益,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而且你期待的收益越大,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金融产品的销售都有严格规定,大多数金融机构很少发行保本理财产品,就是发行了保证收益类产品,它的收益率也比较低,而且购买时也有限制性条件。像大家平时关注比较多的信托、私募基金等产品,收益可能稍微高一些,但风险也高,而且投资门槛更高,比如,要求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售或募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发售或者募集(这里解释一下合格投资者的概念,以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为例,一般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信托、私募除了要求必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发售之外,还要求投资者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另外,还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所以,大家看到听到高收益、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承诺时,一定要打个问号。
  三看是否大张旗鼓地过度宣传。正规金融产品也允许宣传,但的宣传方式和宣传范围,一般都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不允许它大张旗鼓地过度宣传。那些在街头路边、商场超市随意散发传单的,在网站、论坛明目张胆大肆宣传的,往往不靠谱,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工作中我们还发现,有些非法集资通过熟人介绍,或者通过所谓的专家推荐等方式进行宣传,大家也不要轻易相信,这些都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的陷阱。
  除了记住这“三看”之外,大家也可以登录我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专栏,那里有详细的政策法规解读,也有我们拍的科普电影和宣传片,可以帮助大家进一步学习掌握相关知识。
  大众网·海报新闻:如果参与了非法集资,应该怎么办?
  张新荣:参与非法集资要抓紧退出,并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权益。
  工作中,我们发现,现在有很多集资参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很着急追回损失,不断信访,个别的还有极端行为。说实话,我们很理解,对这些人的遭遇也很同情。但是,大家也要知道,非法集资一旦构成犯罪,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资产追缴、移送起诉、司法审判、集资参与人登记等多个阶段,才能进入资金清退环节,程序复杂、拖的时间也比较长;涉及跨区域的,还需要各地协调一致,统一行动,算清楚参与人数、损失金额、追缴资产等情况,确定统一的返还比例后,才能逐步清退资金。这都需要有一个过程和一定的时间。
  这里也顺便告诉大家资金清退比例问题,这也是广大投资者十分关心的问题。目前看,非法集资案件的手法一般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案发后,资金往往所剩无几,清退比例很低。有的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时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借此机会,再一次郑重提示大家:不要轻信“保本高收益”、“低投入高收益”的忽悠,不要轻信售后“返租”、“返利、“返本”的噱头,更不要“借钱投资”!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负、风险自担,政府不会买单。
  大众网·海报新闻:怀疑有非法集资行为,可以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举报吗?
  张新荣: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是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统筹协调等日常工作。如果您怀疑机构(或企业)或某人有非法集资行为,可以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的“监督投诉”栏目留言,我局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被举报机构(或企业)所在地政府移交线索,由所在地处非办协调市场监管、公安、银保监、人行等部门以及涉及的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开展落地核查。经核查,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我们也希望大家都积极参与举报非法集资。让非法集资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里也向网友朋友报告一下,我们省、市、县三级政府都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欢迎您积极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一经核实基本属实,您将会得到奖励,至于奖励的金额,有几十元、几百元、几千元,也有上万元的,我们青岛市设置的最高奖励标准,达到100万元!
  这里也顺便告诉网友朋友,我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最近开发上线了“金安举报中心”微信小程序,正在网格员中推广使用,下步将陆续向社会开放。届时,欢迎大家通过这个小程序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对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我们一定安排查处,而且一经查实,也一定会按政策规定给大家奖励!
  大众网·海报新闻: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原因是什么?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方面,我省有哪些工作举措?
  张新荣: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维持高位盘整态势,总体看,诱发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普惠金融产品匮乏、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等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放松市场准入后事中事后监管手段缺失,投资者理财意愿强烈与投资渠道不畅等方面的因素。
  非法集资涉及到金融,不仅仅是一个金融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现在看来,有的案件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非法集资已经演变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也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工作,一直抓在手上。我们更是感到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作为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中,我们体会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包括广大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构建起“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防控体系。按照这个总体目标,多年来,我们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了一些工作。
  一是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8号),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机制。
  二是健全风险监测预警防控机制。打造情报中心,实行全省信息获取、研判、交换、督办一体化动态管理;推动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推行举报奖励制度,打好防范非法集资“人民战争”;在全省“金安工程”框架下,重点推进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形成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闭环。
  三是全力推动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以陈案积案化解为着力点,以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督办和省级关注案件为突破口,组织开展严打专项行动和陈案积案攻坚战。
  四是广泛宣传教育。以网络借贷平台、消费返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领域,以老年人、大学生为重点群体,以社区、农村为重点区域,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及宣传方式,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实施精准宣传、定向宣传、密集宣传,深入推进宣传教育“筑网”行动,织密地面、地上宣传网络,努力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是培育良好信用环境。充分发挥行业主监管部门职能,强化投资咨询类企业、网络借贷平台、私募基金等行业监管措施,狠抓源头治理,推动解决“无证驾驶”现象;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使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个人)“一经发现、处处受限”。
  下步我们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处非机制作用,立足“严查严防严控严打”,进一步夯实预警、防范和处置措施,实现对非法集资全链条防控打击,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这里也向各位网友朋友多说两句:对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都一直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仅仅依靠政府还不够,关键是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绷紧风险防范这根弦,积极主动参与到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打一场人民战争!这样的话,效果肯定会更好!所以,借此机会,我还是要呼吁,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人人有责;举报非法集资活动,人人参与;构建良好金融生态,人人受益!
  大众网·海报新闻:有网友问,企业的内部集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张新荣: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只要是对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集资,就不符合非法集资“社会性”这一特征,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是网友朋友要注意,行为人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集资,但是这些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又向外宣传扩散了集资信息,造成了更多不特定的人参与到集资中来,行为人明明知道这个情况又放任其发生了,那就符合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要件,构成非法集资。
  实践中,我们了解到的案例里就有这样的情况。有个房地产企业在当地是知名企业、纳税大户,一开始他的确是面向自己职工集资,年利率大概在12%,其实这也是变相的福利行为,企业本身经营的很好,在当地名气较大,职工的亲戚、朋友知道了后都纷纷主动要求参与集资,有的甚至托着关系把钱存到企业里,企业明明知道这个情况也没有管。后来,因为市场等不确定因素,企业资金链紧张,还不上钱了,被非内部职工告到了公安机关,最后企业和负责人被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企业明知职工将集资信息向社会扩散并放任其发生,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很可惜。
  大众网·海报新闻:疫情期间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哪些特征?
  张新荣:疫情期间,我们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监管科技手段,特别是依托我们的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发现线上非法集资活动比较活跃,有关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咨询或者投诉举报也有所上升。通过对这些暴露出的风险问题分析研判,我们发现,疫情期间,非法集资除了具有利诱性、社会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在传播方式上,主要通过微信群、qq群、朋友圈、微博等网络渠道公开宣传;
  二是在集资方式上,一般以“股权众筹”“消费返利”“虚拟货币”等为主,往往利用人们投资理财的迫切心理,承诺高额利息、按期分红或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如声称募集资金开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谎称可以代购代销“特效药”“口罩”“消毒液”等积分返利;在购物平台购物可以代售返利;以及炒作“互联网+”“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概念。这些都是应提醒广大网友和投资者要高度警惕的。
  大众网·海报新闻:感谢张处长的讲解,相信广大网友对非法集资有了更加明确清晰的认识。非法集资不仅是经济、金融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损失的是老百姓实实在在的财产。
  防范非法集资,捂住“钱袋子”。请广大网友继续关注大众网·海报新闻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专题,共同筑牢防疫护盾,学习金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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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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