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年利率30%吸收存款810万元

2016-08-02 09:29:00来源:江南都市报作者:叶伟

  日前,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中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王某(另案处理)在南昌成立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股权投资为名,通过业务员和客监会成员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中老年人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与存款人签订股权投资协议。

  2013年9月16日,王某以其儿子的名义在宜春成立了江西中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工作人员、运行模式实际与升泽隆南昌分公司一致。2013年8月,王某安排化名为周敏的被告人李某为升泽隆南昌分公司负责人,后李又担任中亚公司负责人。

  2013年8月14日至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明知升泽隆南昌分公司、中亚公司分别以股权投资、资金拆借等为由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违法,仍多次以年利率30%的利息向赵某、万某、朱某等人融资和借款共计810万元。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王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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