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失信惩戒对象管理办法,五类失信对象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济南出台失信惩戒对象管理办法,五类失信对象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来源 :齐鲁晚报 发布 :2019-08-30
日前,《济南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正式印发。五类失信主体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办法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区县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主体),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黑名单”管理主体依托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和“信用济南”网站的相关模块实施“黑名单”管理。 “黑名单”管理主体负责提供“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依据、有效期、公开属性等内容,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形成全市“黑名单”标准目录,按程序统一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更新。
失信主体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认定“黑名单”信息来源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中反映失信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权限发布或者公告的等级评价结果;恶意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公用事业费的信息;
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黑名单”管理主体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黑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和具体流程。失信主体可通过“信用济南”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黑名单”管理主体按规定程序办理。符合信用修复条件,按规定程序完成信用修复的,及时撤出“黑名单”并通过市信用平台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实施联合惩戒;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市信用平台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黑名单”信息归集、披露、应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
这一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雅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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