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印发消防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来源 :胶东在线 发布 :2019-09-11

    胶东在线9月2日讯(记者 孙宗顺)记者从烟台市发改委了解到,经烟台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烟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烟台市消防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简称:《制度》)正式印发。《制度》自2019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本次印发的《制度》旨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消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诚信经营,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秩序,全面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诚信意识。

  《制度》指出,发布范围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社会主体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成果,定期发布烟台市消防信用“红黑名单”。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布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烟台市消防守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采取部门统一发布的方式。一般安排每季度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发布频度。统一在“信用烟台”网站发布并推送至“信用山东”、“信用中国”网站。

  消防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对外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被列入消防守信典型“红名单”的社会主体,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提出并删除其消防诚信红名单上的信息。被列入消防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社会主体,如在发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发布其黑名单信息,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审查,报备市社全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后,可以提前删除其诚信黑名单上的信息。

  《制度》要求,落实联合奖惩措施。对列入消防守信典型“红名单”的信用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对列入消防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的信用主体,联合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进行联合惩戒,推动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信贷支持、财政补贴、征信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各地消防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推广宣传。同时,要将“红黑名单”发布工作纳入消防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考评事项,使之成为制度性规范和常规化工作。

  附件1:

  消防守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认定

  一、本制度所称消防守信典型行为,是指信用主体符合消防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三年内未发生火灾事故且无消防违法行为记录,经综合评定具有较好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较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

  (二)因消防工作,受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消防部门表彰的;

  (三)消防工作经验被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消防部门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

  (四)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消防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符合以上第(一)项情形,且符合第(二)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信用主体可以向消防部门申请列入消防诚信典型“红名单”。对列入消防守信典型“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当减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频次;

  (二)在消防审批、公共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提供便利;

  (三)在消防工作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符合国家有关守信联合激励规定的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

  二、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在消防工作中出现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等情形。

  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程度不同分为严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三类。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单位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或同一单位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火灾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贿赂、欺骗、隐蔽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消防监督执法,情节严重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不执行消防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部门依法查封的场所、部位,情节严重的;

  (八)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规定职责的;

  (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失实文件,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受到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证书处罚的;

  (十)其他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较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除严重失信行为以外的以下情形:

  (一)单位发生火灾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消防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六)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消防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七)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八)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九)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受到消防

  行政处罚的;

  (十四)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等行为,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六)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十七)逾期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八)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十九)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不具备管理、操作能力的;

  (二十一)其他依法认定的较重失信行为。

  严重、较重失信行为以外的失信行为为一般失信行为。消防部门可以对一般失信行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行为通过短信、微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信用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消防部门可以在实施一般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的基础上,对较

  重失信行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重点监管。对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增加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行业通报。将信用主体的较重失信行为通过各设县(市、区)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书面函告等方式,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加大监督力度;

  (三)其他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

  消防部门可以在实施一般失信行为惩戒、较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的基础上,将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烟台)网站曝光,联合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戒,推动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信贷支持、财政补贴、征信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

  符合严重失信行为界定情形的信用主体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