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伟 呼广宇 高永飞
随着网约车走入寻常百姓家,不仅给大家提供了出行的便利,也优化了交通出行结构,还为一些闲暇之余的私家车提供了一个共享平台,创造了更多的就业选择。但是随着网约车出行增多,发生事故引起的理赔问题也走进司法的视野,让我们以实际的案例来剖析网约车的保险理赔问题。
李月敏/制图
私家车变更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拒赔
2018年12月5日19时许,高某驾驶网约车(乘车人尹某)行驶至平涉线69千米300米路段时,与同向张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网约车损坏、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高某正从事滴滴打车载客运营。
网约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并附加不计免赔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2019年2月21日,网约车经评估损失为34971元。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其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涉案保险车辆在投保时,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但是在事故发生时,该车却在滴滴打车平台上注册为营运车辆,并正在从事载客业务,处于运营状态,根据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保险车辆在投保的保险单中写明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车辆,但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却在从事网约车载客运输,变更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将车辆使用性质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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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