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韦 周天保 胡刚
继今年元月份出台《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监管部门在2月份又出台《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银行业保险业贯彻上述两个指导意见和广泛应用互联网技术的背景下,研究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问题,对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提升商业银行经营能力,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事务,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均具有积极意义。
王梓/制图
违法放贷案例特点:知假制假、内控虚设、问责苍白
紧扣研究主题,本文选择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不同责任人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问责的三个典型案例作为研究素材(详情见裁判文书网)。案例一被问责者系某国有大型银行县支行银行信贷调查员;案例二被问责者系某县农村信用社分社主任;案例三被问责者系某大型银行县支行营业所客户经理以及分理处主任两人。上述素材案例精选于大量同类型案件,取样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以支持研究需要。
贷前知假制假。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决定商业银行能否持续健康经营,是经营活动“重中之重”。决定核心业务品质的首要工作是放贷前尽职,为后续审批环节奠定基础。素材案例被问责的责任者在贷前均存在明知是虚假材料依然上报或者直接参加制作虚假贷款申请材料。案例一信贷调查员收集的离婚证、房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账号以及交易明细等贷款申请资料,几乎全部造假,被刑事问责者明知虚假且代替第二调查人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向下一审批环节报送调查报告。案例二中被刑事问责的负责人在明知贷款申请资料显示的申请人和实际贷款人不一致的前提下,仍然签批发放贷款,导致审核流于形式。案例三中被刑事问责的两名人员不仅直接伪造申请贷款资料,还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抵押物。不难看出,由于贷前调查人员“疏忽”甚至是直接造假,导致违法放贷轻而易举闯过第一关。
贷中内控虚设。在虚假贷款申请资料进入贷款审批环节、贷款划转环节,相关内控制度形同虚设。三个素材案例均存在冒名贷款问题,案例一6笔、130万元贷款全覆盖,案例二13笔、377万元贷款涉及一半以上;案例三中1686万元贷款、冒名者涉及冒用43人。不难看出,由于贷款审批环节没有对贷前申请资料进行抽查、贷款发放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和内控制度,导致违法放贷轻轻松松闯过第二关。
贷后问责苍白。素材案例在发现契机、问责尺度方面值得深思。案例一发现于公安机关对其中一名实际贷款人立案侦查骗取贷款罪案件中,期间银行工作人员代偿80万元、另外一名实际贷款人偿还20万元,实际损失30万元,责任人被判决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案例二,责任人被判决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案例三,被问责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拘留,其自我辩解为骗取贷款罪,被法院判决构成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不难看出,对被问责者判处较低处罚,既不利于惩戒违规者,也不利于震慑效尤者。
此类案件在上述基本特征之外,还有两个特性:1.伴生性。雷同行贿、受贿伴生一样,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骗取贷款罪伴生。例如案例一侦破此罪的线索源于侦破对应业务实际贷款人骗取贷款罪线索,案例三两罪之间发生转换性。2.复杂性。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类似于流水线作业,涉及多环节多人员。例如,案例一被问责者辩解自己不应当担责的理由是自己是调查人而不是审批人,案例二被问责者为贷款审批人未涉及相关调查人。总而言之,遏制违法放贷,既能维护金融监管制度有效执行,又能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资源配置到更需要的地方。
对策:构筑贷前、贷中、贷后“三道防线”
《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严防信贷业务领域犯罪中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估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和考核问责机制。防范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去骗取银行贷款。”梳理起来,上述意见的要求不是对贷款制度进行创设,而是对现行制度进行重申。对于规范商业银行贷款行为,现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法律法规已经很完备,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操作规程及制度基本完备,商业银行各级机构遵照执行就可以预防风险。结合大量典型案例,笔者提出建议如下:
做好贷前申请资料真实性调查。商业银行在遵守现有监管制度和内控制度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智能手机等手段辅助贷前调查,聚焦三项内容:1.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真实性。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房产证等基本资料,按照随机原则到相关单位实地核实。2.客户基本经营信息真实性。对于工薪收入申请人,可以通过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其真实收入水平;对于小微企业申请人,可以生产企业现场、分析原料购进、产品销售等银行流水,评估贷款需求合理性。3.原料设备采购合同、担保人或者抵押物信息真实性。通过实地走访面谈并对其中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确认担保情况及贷款用途真实性。做足贷前功课,为贷款审批奠定真实基础。
做好贷中申请资料适当性审批。商业银行在遵守现有监管制度和内控制度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智能手机等手段,做好贷中申请资料适当性审批:1.对申请资料进行实地或者远程进行抽检,剔除其中的虚假资料;2.对申请人进行抽访、选择存在疑点的申请人进行面谈,判断是否存在名义贷款人和实际贷款人情形;3.制作各类贷款管理模型,对贷款安全性进行多种可能性“路演”。做足贷中功课,为贷款发放奠定真实基础。
做好贷后贷款发放谨慎性检查管理。商业银行在遵守现有监管制度和内控制度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智能手机等手段,做好贷后发放贷款谨慎性检查管理:1.充分协商客户能够在贷款银行开设账户或者由客户提供在其他银行开设的真实的账户,确保接收贷款账户真实;2.细化规则,由放贷银行将贷款直接划转至贷款申请资料表述的原料及设备供应商账户,防范申请人改变贷款用途,确保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一致;3.加强企业销售资金回款检查管理,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做足贷后功课,为贷款回收奠定基础,确保贷款“调查-审批-发放-回收”形成预期的闭环。
遏制银行业特有的违法放贷罪、骗取贷款罪等犯罪行为,利于提高涉事银行业自身经营能力,利于提高涉事银行具体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利于提高银行业整体经营能力,利于推动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王小韦、胡刚,陕西银保监局;周天保,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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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