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做虚假陈述,法官开5万元罚单

2020-05-29 11:06:21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作者:

  □本报记者 袁婉君
  个别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不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月1日施行后,北京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秦某是昌平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杨某向曾某借款50万元,秦某作为曾某的担保人,二人一同向杨某出具借条。因到期后未返还借款,杨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穷尽送达方式,但曾某、秦某均未到庭应诉。昌平法院依据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秦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判决发出后,曾某、秦某却主动“出现”,并提起上诉。二审诉讼期间,秦某称借条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签写,并坚持要求就签字和手印的真伪进行鉴定。另外,曾某主张该笔款项已由案外人清偿,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因借条上签名和手印的真伪,以及诉争款项是否已清偿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案件被发回重审。
  然而,当昌平法院开庭重审本案时,秦某态度却又180度转弯,明确表示不做鉴定,借条确是其本人签署。同时,经审理查明,曾某所述案外人清偿款项并非本案借款。据此,该院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
  当事人前后陈述自相矛盾?跟法官玩起了“小动作”?承办本案的法官杨杰分析认为: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秦某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昌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上述法律规定,对秦某处以罚款5万元。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有利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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