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行程”,有没有罪?

2020-06-28 09:20:0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作者:杜亮

  □文/杜亮
  近日,南京警方破获一起涉嫌航延险诈骗的案件。据警方最新披露,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五年“骗”了300万,狠狠薅了保险公司一把羊毛。耐人寻味的是,网上对此事的关注空前热烈,且大部分替李某喊冤;即便是法律界,关于罪与非罪也是各执一词。我想,社会上普遍倾向于李某,可能与行业“理赔难”有一定关系——虽然这几年经过大力整治趋于好转,但固有的印象加之各种复杂情况使得保险公司仍然成为众矢之的。
  在这件事上,保险公司是被薅的对象,肯定有其疏漏之处,但这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的关键在于李某是否利用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的疏漏实施了“诈骗”行为。笔者试图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来评判一下。
  南京警方最先披露的是李某“虚构行程”,我们就拿“虚构行程”说事。如果法律不禁止这种行为,后果会怎样?按照警方披露,李某一次用四五个身份证购买机票,每个身份购买30-40份航延险;而她本人又不乘机。先不说保险公司的损失,表面上看,航空公司似乎没受什么直接损失。“机票钱花了,坐不坐是乘机人自己的事”,这是网友持的观点。但他们似乎忘了,这种“花钱不坐飞机”的行为,有可能侵犯到其他乘客的利益。
  李某“虚构行程”的行为会导致每趟航班都会空出四五个座位。假如航班满员的情况下,就会出现紧急状况需要乘坐这趟航班的人失去乘坐的机会。这对他人的权利不是一种侵犯吗?如果法律不以某种方式禁止这种行为,那么就会导致像李某这样的“逆选择”增多。设想假如一个航班有一半人出于主观的原因选择“花钱不坐飞机”,那我们的航空运营秩序岂不是要乱掉、坏掉?单就李某一人之行为也许人们还能接受,假如有十个八个甚至更多的李某同时出现,以同样的手段和目的“虚构行程”,获取利益,社会恐怕就很难容忍了。所以,不管李某罪与非罪,刻意“虚构行程”的行为法律一定是要禁止的,至少是不应鼓励。
  后来警方又披露李某“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行程”罪与非罪不好界定,“伪造证明”基本上就是涉嫌犯罪“实锤”了。值得关注的是,人保财险航延险损失条款中有这样几条“免责条款”(其他的保险公司大体上都有):被保险人未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乘坐原计划航班;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航班。这几条基本上“堵死”了犯罪嫌疑人“虚构行程”的路子,只能靠“伪造航班延误证明”铤而走险了。
  该案仍在发酵的过程中,相关的信息会逐步披露,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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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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