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宣判6起涉疫类刑事案

2020-06-28 09:21:27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作者:袁婉君

  □记者 袁婉君
  北京法院近日宣判6起涉疫类刑事案件,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刑罚,并处三千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该6起案件包括抗拒疫情防控的妨碍公务案、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以及虚构销售防疫物资信息实施诈骗案等。
  在房山法院审理的韩某妨害公务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韩某于2020年3月23日18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小区门口,不配合防疫人员工作,在未携带出入证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小区。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民警到该小区韩某家核实情况时,韩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进行辱骂。次日13时许,房山分局治安支队民警对韩某进行传唤,韩某踢踹民警,造成人员受伤。15时许,在房山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带韩某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过程中,韩某再次对民警进行抓扯,造成人员受伤。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侵犯民警执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怀柔法院审理的赵某等3人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网上采购一次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且在明知上述产品属于“三无”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指使被告人周某某、高某在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的北京某公司进行销售。现场查获一次性口罩9000余个,防护服9000余件,护目镜400多个,货值金额人民币77万余元。经检验,一次性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防护服所检项目均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护目镜抗冲击性不符合标准技术要求。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等3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是不合格的防疫用品而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查获的不合格口罩、护目镜、防护服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且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海淀法院审理的赵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冒用口罩生产厂家名义,在明知买家何女士需采购医用外科口罩用于捐赠防疫部门的情况下,从无生产、销售医用口罩资质的李某某(另案处理)进货,在未核实货源、查验货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0 500元的价格向何女士出售7000只“FACE MASK”口罩。何女士收到口罩后向防疫部门捐赠,后发现口罩存在质量问题。2020年2月16日,赵某某向何女士退还上述货款。同年2月17日,何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44盒“FACE MASK”口罩。经查,该批口罩属于非法医疗器械。经检测,涉案口罩细菌及颗粒过滤效率均不符合医用外科口罩标准。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鉴于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大兴法院审理的申某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申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谎称售卖额温枪,以先交定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报案后,申某某先后分两次退还被害人上述钱款。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申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其他两起案件分别为:密云法院审理的郭某辱骂、殴打疫情防控人员、暴力抗拒警察执法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丰台法院审理的张某某销售伪劣口罩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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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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