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婉君
近日,北京法院宣判9起涉疫类刑事案件,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刑罚,一万元至四百万元不等罚金。该9起案件包括销售伪劣口罩、虚构销售防疫物资信息实施诈骗以及抗拒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案。
李月敏/制图
在朝阳法院审理的李某1、李某2、罗某某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1伙同李某2、罗某某从山东省高密市购进标注3M“9001”“9001V”“9002V”等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销售给京、津、冀等地药店或个人,销售金额达420万余元。上述口罩系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检验机构鉴定,上述口罩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相应的国标要求。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1等三人以低价购进过滤效率不符合(KN90)标准要求,呼气阀气密性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假冒3M口罩后进行销售,三人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三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口罩系疫情防控物资且供求关系紧张,仍低价购进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口罩进行销售,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妨害疫情防控,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李某1系主犯,李某2、罗某某系从犯,依法对从犯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李某2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并追缴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三百三十余万元。
在朝阳法院审理的马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马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帮助订购防护服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于某共计人民币519.1万元。在于某催要防护服时,马某采用发送车间制作图、伪造与生产厂家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拖延。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马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防护服系疫情防控物资且供求关系紧张,仍假借帮助订购防护服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侵害公民财产权利,妨害疫情防控,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五百一十九万一千元。
在东城法院审理的刘某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1万余元的价格采购口罩43 000余只,后其向所在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某中心谎称口罩系以单价人民币5元购买,欲骗取该单位人民币20余万元。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采购口罩渠道,隐瞒口罩采购价格,骗取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此次犯罪系未遂,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谷某某妨害公务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4月北京市丰台区某村委会按照政府要求,安排该村村委会副主任樊某带领村委会工作人员及保安员武某某等人在某小区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未出示出入证、未配合防疫人员查验体温情况下,直接驾驶摩托车闯入丰台区某小区。后谷某某准备离开小区时,因樊某提示其遵守防疫规定而与樊某发生争执,后谷某某殴打武某某面部,造成武某某鼻部挫伤、下唇粘膜破损(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村委会工作人员在社区门口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驾驶摩托车冲开疫情防控人员阻拦,辱骂并暴力殴打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村委会工作人员及保安人员,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及疫情防控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谷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其他5起案件分别为:大兴法院审理的高某某通过微信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钱款案,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海淀法院审理的刘某某通过网络发布销售口罩、体温枪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钱款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大兴法院审理的赵某使用伪造的人民警察证,欲骗取信任企图逃避防疫检查案,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大兴法院审理的范某酒后闹事、不配合防疫检查,并辱骂、推搡民警抗拒执法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丰台法院审理的张某某不配合防疫检查,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并造成测温枪及拦车杆损坏案,丰台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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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