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君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正处于方兴未艾的快速发展阶段,尤其是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各行各业加快了数字化转型的步伐,随着5G 应用的逐步深入和 AI 技术的广泛使用,新基建的投资建设步伐加大,相信未来我国数字经济还会有一个很大的跃升空间。发展数字经济最主要的就是要做好技术的研发和法治的保障,在某种意义上讲,法治保障的作用更为基础,因为有了好的法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激发,科研投资加大,进而可以带动技术水平的提升。
未来我国数字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主要由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构成。数据安全法的重点是确立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各项基本制度,如果数据安全得不到保证,数据的生产者就不愿意将数据提供出来进行交易和分享,数字经济就成为无源之水。同样,如果市场上的数据都是虚假的,也没有人敢购买和使用这样的虚假数据,数字经济也还是发展不起来。金融业是数据密集型产业,几乎每笔业务都体现为数据的交换,因而草案第7 条规定,金融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的数据安全监管责任。数据专业经营者应该取得牌照,实施市场准入,草案第31 条规定,专门提供在线数据处理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业务许可或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也即未来专门经营数据业务的企业将向工信部申请牌照,实行持牌经营,这对促进数据经营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数据安全法对银行、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具体体现在:一是数据来源的合法化和规范化。草案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政务数据的安全与开放,第38 条特别规定了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这就为银行对公业务获取数据拓展了渠道。再就是专业的数据经营公司都是持牌经营机构,这就确保了这类机构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较之于从非正规渠道获得的各类数据,不仅数据的质量提高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数据的安全性得到了保证。二是拥有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的机构有成为金融基础设施的潜力。在疫情爆发之后,美国特别收紧了外资对健康医疗类机构的并购,在他们看来那些拥有健康医疗数据处理能力的平台公司,如他们可以根据客户的基因数据提前对个人的健康状况进行预防和干预,就像最初的支付宝那样,本来就是一个不起眼的只做银行看不上的零星结算业务的平台公司,后来发展成支付业的巨无霸。注重打造卓越的数据的处理能力,就有可能培养出银行、保险业中未来的翘楚。三是数据交换和处理成为打造生态圈的重要战略举措。现在大型银行、保险公司都在打造生态园,构建综合化的优势,生态圈的底层技术是什么?还是数据处理技术。如果一家银行的数据处理能力很强,它就会要求其他合作伙伴互相交换数据,它再开发出适合不同场景的商业模式来,数据安全法无疑对打造生态圈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功能。
机会总是垂青于有准备的人,正处于数字化转型升级阶段的银行、保险机构,已经从草案的文本中看到了新的商机,正加快未来业务的新布局,构造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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