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为何4条“红线”勒不住放贷“野马”

2020-08-19 11:36:44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作者:袁婉君

  □记者 袁婉君
  最近,一则董事长为好友放贷上亿元、行长反对的村镇银行违法贷款案件被媒体曝光。说的是,山西省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原董事长刘学栋在任职期间为给好友韩喜巍放贷,违规插手干预银行贷款业务的事。当行长张艳忠出面制止时,却遭到刘学栋威胁:“贷款若不能办,赶紧滚蛋回家。”张艳忠害怕丢工作就默许了。最终,刘学栋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获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张艳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董事长的这位好友韩喜巍犯贷款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起案件中引人关注的是,董事长骂行长“不能办,赶紧滚蛋回家”。行长当时也给出了四个不能贷的理由:1.当地银监局规定村镇银行单笔贷款原则不能超过200万元,贷款上千万元金额太大不能放;2.行长只有200万元放贷权限,所以也不能放;3.借款人当时说是倒贷款用,贷款用途不合规定也不能放;4、借款人是省内其他辖区的,跨地区贷款不能放。这4条理由都有明文规定,可以说是村镇银行的“红线”,但最终行长害怕丢工作还是默许同意了。在这样“敢作敢为”的董事长的带领下,最终董事长和行长都因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而获刑。
  为什么4条“红线”都勒不住董事长这匹“野马”?其主要原因还在于该村镇银行的法人治理的失效。表面上看起来,该村镇银行的法人治理组织架构是健全的,各项规则制度也是有的,而且所聘任的行长也在农信社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经验,但为什么董事长一句话就可以轻易突破4条“红线”?这主要是行长担心丢了工作,所以不敢与董事长据理力争,根据相关的金融法规叫停这笔贷款。从法人治理来看,行长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对董事长负责,所以在董事长强令行长放贷的情况下,行长是有权拒绝的,他不必担心丢了工作,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按照程序,解聘行长是需要召开董事会的,如果董事长不能说服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是不会通过行长解聘案的。再者,行长也可以请求大股东、股东大会以及监管部门对董事长的极端错误行为进行纠正。可惜在本案中,行长在被骂“不能办,赶紧滚蛋回家”之后,选择了低三下四与董事长“合作共赢”,最后和董事长一起锒铛入狱。
  建立企业法人治理制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防止权力滥用,进而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在当前银保监会不断强化法人治理监管的背景下,突出法人治理的风险防控职能显得尤其重要。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作为村镇银行的董事长一定要率先垂范,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而不是利用职权强压行长违法发放贷款;当然如果真遇到这样充满“野性”的董事长,行长及各级经营班子也可以依法合规地予以婉拒;董事会成员之间是一种互相制衡的关系,不是只一味地服从、盲从董事长,否则就可能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在防控风险方面作用的丧失,最终使整个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急剧放大,稳健经营就无从谈起。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晓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