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袁园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体系,7月12日,财政部发布《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含国有实际控制商业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可参照执行。其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商业保险公司功能特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将一个会计年度作为评价期间,运用适当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商业保险公司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情况,以及发展质量、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办法》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结果是商业保险公司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应当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和商业保险公司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在评价指标方面,《办法》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从此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改革后的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调整,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也与此前修改完善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保持一致。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各维度指标具体分为四大方面: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方面、发展质量方面、风险防控方面、经营效益方面。此外,评价体系还附有加减分事项。例如,商业保险公司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相关决策部署方面积极有力、精准到位、措施得当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扬、表彰情况等,给予1-5分加分。在减分事项上,突出对企业违规事项的降级扣分,新增发生风险事件和数据失真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
《办法》要求,对于年度绩效评价档次达不到中档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及时总结原因,分析差距,加强管理,改进考核。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评价方法更加突出行业、历史、监管等多角度统筹的综合评价。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特性,合理选用适当的单一或综合评价方法,既鼓励行业领先,也鼓励自我超越,既合理考虑监管目标,又按照市场原则,考虑正常的出资人回报和股东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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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