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6 14:01:57 我要评论
来源: 金融时报近日,“全国首家被批准破产的农信社——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已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据了解,尚村农信社破产案不仅是河北省首例金融机构破产案,也是全国首例银行类金融机构破产案。基于银行机构的特殊性,银行破产不仅是一家银行自身的问题,还关系到许多民众。因此人们在关注“首例”的同时,也在关心“破产”所产生的影响。
虽然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某些国家的银行业便出现创历史新高的破产潮。这些破产案例的大量出现不仅向人们展示了银行业脆弱的一面;同时也看到一家银行的倒闭有可能会损害到存款人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信心,甚至会影响整个银行系统的问题,所以当破产实例就出现在我们身边时,担心、忧虑也就随之产生。其实,作为市场参与者的银行机构,在竞争规律、经济环境的作用下,自然有可能出现经营困难,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对此,有专家表示,作为企业的银行就应当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同时,监管部门允许这些金融机构的退出,才能有效避免风险的不可控和传递。
早在2010年,银监会便已批准肃宁县尚村农信社实施破产,并督促指导河北省政府对尚村农信社履行破产程序。而就在同一年,银监会出台《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允许各地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优质企业作为并购方,对于监管评级为六级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实施并购,加快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同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指出部分农信社靠自身努力短期内很难走出困境,也难以通过市场手段实施股份制改革,成为风险化解的重点和难点。也正是在《指导意见》的推动下,已经停业多年的尚村农信社终于有了“出路”。
农村信用社虽然是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但由于历史、经济环境等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一直以来都是金融体系中较为薄弱的一环,《指导意见》出台的本身就已经反映出这一点。个别风险过高的农信社的长期存在不仅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健康,也影响了支农服务水平。因此允许这样的机构破产,积极意义更为明显。
用市场的手段解决市场问题有助于将风险降到最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某省便已经出现农信社倒闭实例,当时采取的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手段关闭。事实证明,这种救助行动的使用虽然看似避免了风险的扩大,维护了社会稳定,不过由于银行风险传染性较强,风险还是被传递了。通过市场手段,法律途径,显然会将一些潜在的风险尽早“暴露”出来,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也更具效率。
退出案例的出现也将在一定范围内产生震慑作用。此前,由于缺少退出机制以及退出实例,部分银行机构在经营上忽略风险现象,使得不良贷款比率一直居高不下,所以因退出而产生的危机意识将有助于他们提高风险管控意识。
受理尚村农信社破产还债案件的沧州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尚村农信社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债权人中不存在存款户,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也已经妥善解决。这也意味着直接因尚村农信社破产而产生的影响将十分有限。
另外,近年来,农信社通过产权改革和分类监管,其整体状况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发挥对“三农”及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主力的作用也更为明显。仅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农信联社提供的信息显示,截至4月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3229.9亿元,比年初增加164.7亿元,增长5.4%,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84%。全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011.9亿元,比年初增加161.6亿元,增长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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