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9 14:34:09 我要评论
司马岩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近日,国内零售巨头华润万家超市被认定商业贿赂,该报道指出:假借“新店促销服务费”的名义索取供应商除正常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市场质监局依法给予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勒令退还索贿款8.5万元。在国家加大整治零售商违规乱收费,明确禁止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堆头费、摊位费、海报费的背景下,大多零售商将诸如此类的收费项目另立名目,归并于“促销服务费”项下,规避政府监管,各种隐性“促销服务费”大量存在,促销服务费从4%的水平大幅提升至7%-8%左右。
随着产业链整合理念的深入人心,国内大型零售超市逐渐成为了零售行业的市场主流,而这种大型零售超市的经营管理是“超市+供应商”的模式,即大型零售超市负责提供场地与设备,相关的零售产品由各合作的供应商所提供,待产品出售出去后,再与供应商结款的方式。也就是说,大型零售超市在这种模式不需要承担任何存货积压的风险,只需要提供场地与设备,那么就这么看来零售超市与供应商之间应该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但是,大型零售超市向供货商征收所谓的“进场费”、“节日费”等费用事件层出不穷,这无疑体现了大型超市与供货商之间不对等的合作关系。
进场费反映了生产者与超市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本身应属自主定价的范围,其本身是正当的,政府不应加以干涉。但是当大型零售商将进场费的范围无限制地扩大,其收费行为构成“滥收”时,此“进场费”非彼“进场费”。正当的进场费被异化。大型零售商趋利的本性就使其容易滥用市场控制力,不正当地向生产者收取进场费,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场费的发生相对独立于供货行为,它是与销售有关的费用。但在实践中,进场费往往会被异化。不但进场费的范围和项目被不合理地扩大,而且收取进场费的目的也不全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成为连锁商选择供应商或销售货物的唯一依据,同时也成为供货商排斥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
零售商所占有的优势地位的形成本身是竞争的结果,是市场主体自由权、竞争权的一种合理延伸和发展。但是由于目前零售商滥用这一优势地位,滥收进场费用,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损害了有效竞争机制。和具有支配地位的垄断力滥用一样,交易中优势地位的滥用本质上是反竞争的,是对有利于竞争的市场结构的破坏。
针对大型零售超市乱征收进场费等各项名目费用的现状,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解决。
第一,鼓励竞争机制,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我们透过进场费的纠纷这一经济现象来考察其背后的法律本质,我们就会发现,人们对于进场费的争论,焦点主要在于它对竞争是起促进作用还是损害作用,就是说,进场费的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双方利益博弈的竞争问题,对进场费的法律规制也就变成了一个对竞争机制的保护问题。为此,要鼓励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对大型超市征收各项不规范费用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必要时需要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惩戒;同时,适时推出《反垄断法》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二,加大力度整顿市场秩序,规范进场费行为。其实在过度收取进场费的背后,还隐藏着其他混乱现象,如随意违反合同法、偷逃税款、商业贿赂等问题,以及社会商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无不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市场秩序混乱,商业环境恶劣的现实。因此,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力度整顿市场秩序,规范进场费行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多方着手,培养良好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另外,虽然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将开放包括零售业在内的服务业,但对于外资商业企业的进入,却不能借口与国际惯例接轨而放手不管。实际上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做出规定,在外商设立大型零售企业的时候都要进行审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现有商店的数量和服务地域范围、新开店可以创造的就业机会等进行统一规划。所以我们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从宏观上进行有效的控制。再就是还应该加强执法的力度,加大对滥用优势地位破坏市场规则行为的监督检查,否则即使制定出统一的法律规范,也无法落到实处。
第三,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发挥其行业自律职能。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具有较强实力的大型供货商总是少数,大部分中小供货商相对实力较弱,这时一些零售企业就会从其利益最大化出发,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随意征收进场费,榨取中小供货商的利润,损害其正当利益。当这种情况下,单凭一个供货企业显然无力扭转自己的被动局面,如果行业协会采取措施,就会有较大的影响力,能够相对容易的维护行业内的正常市场秩序。
第四,理顺零售商与供货商的关系,实现合作双赢。由于零售商和供货商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作为一个企业,必然都要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所以才会产生利益冲突,而进场费确实成为目前零售商和供货商矛盾的焦点。但是,从长期来看,它们应该是一种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关系。为此,在进行法律规制时,必须把进场费这一问题放在改进零售业现状的大背景下进行考虑,制定一种能够普遍采用的统一的标准,或者将进场费更换为一种更有激励作用的支付方式,降低它们用于为进场费而讨价还价的交易成本,实现合作双赢。(司马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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