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再迎修订 个人问题不再挂钩绩效薪酬递延、追索等

2021-03-15 09:30:19来源:北京商报作者: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刘宇阳)曾在证券行业引发广泛关注的《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继2020年8月发布修改稿后,时隔半年再有新进展。3月12日,北京商报记者从部分券商处获悉,近日,中证协向券商相关部门下发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审议稿)》(以下简称《指引(审议稿)》)。究其内容,《指引(审议稿)》针对从业人员的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等相关内容等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3月12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近日,中证协向部分券商下发了《指引(审议稿)》,内容合计35条,主要包括明确声誉风险及声誉事件定义;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明确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及职责;明确声誉风险的覆盖领域和管控流程;明确自律管理要求五大方面。

  首先,《指引(审议稿)》指出,声誉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经营机构行为或外部事件、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导致投资者、发行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社会公众、媒体等对证券公司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声誉事件则指引发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中证协表示,声誉作为证券公司长期培育积累的无形资产,不仅是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也是确保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战略资源,加强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培育和维护证券公司及行业的良好声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其次,《指引(审议稿)》表示,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为全程全员、预防第一、审慎管理、快速响应。需建立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内的声誉风险管理架构及各层级职责,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还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或团队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曾出现在修改稿中关于从业人员的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等相关内容,在《指引(审议稿)》中有所删减。例如,修改稿中提及的“员工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公司或行业声誉风险的,或因违反外部监管规定或公司内部制度引发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或行业声誉影响的,证券公司应依据公司内部规定采取与其行为影响相挂钩的绩效薪酬递延发放、追索、扣回措施,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内部问责手段。”等关联要求暂已取消。

  同时,对于声誉风险的覆盖领域和管控流程,《指引(审议稿)》强调,证券公司应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业务运营、信息披露、工作人员行为管理等经营管理的各领域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并防范声誉风险与其他风险类别的交互影响和转化。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包括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应对和报告等环节,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应急机制、统一管理的媒体沟通机制等。

  此外,《指引(审议稿)》还明确了中证协对会员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监督、检查。证券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应按照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证协报告,并应及时将引发公司重大声誉事件的工作人员信息报送至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需要注意的是,早在2016年12月,中证协就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从总体框架上对证券公司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此后,2019年7月和2020年4月,《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能力专项评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先后出炉,在经过一段时间征求行业意见和修订后,2020年8月《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修改稿)》发布。从上述情况不难看出,监管层对证券公司的声誉长期关注,相关制度的规范和修订和由来已久。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指出,就一家公司经营而言,不管是证券公司还是实体企业,声誉意味着品牌,只有具备好的声誉的企业,在客户认知以及日常经营中才会更加便利。近几年,一些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影响声誉的事件,随着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出台,能更好的引导证券公司做好品牌建设,并提示其在日常经营的相关管理中,更加合规地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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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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