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12月7日讯(记者 石磊 实习记者 于孔瑞 )长安责任保险的信保业务余波还未消散,近日又吃罚单。据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发布罚单显示,因存在编制虚假的财务、业务资料违法行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合计被罚22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存在以下未按照规定办理保险的违法行为:
(一)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及时入账。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对2018年5月、6月、8月职工工资进行计提,涉及金额136.44万元;未对2018年6月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费用进行计提,涉及金额2.23万元;未及时对2017年保险行业协会会费进行入账,涉及金额5.948万元;未将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10个月的房屋租赁费准确入账,涉及金额86.89万元。
(二)未按规定对费用进行分摊。在核算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10个月的职场租赁费时,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未按照实际部门办公面积进行分摊,涉及金额15.96万元;在分摊2017年车险纯风险保费测算发布体系运营费用时,未按各机构实际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分摊,涉及金额3867.93元。
(三)虚列咨询费用。2018年9月17日,长安责任烟台中支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长安责任烟台中支向其支付9.7万元管理咨询费用,某网络科技公司向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提供企业和市场信息管理咨询服务。经查实,某网络科技公司后将8.924万元打入某保险销售服务公司账户,实际用于支付长安责任烟台中支手续费。
(四)保费收入等统计指标财务核算不正确。2018年至2019年2月底,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将本应于2018年确认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延迟到2019年确认,涉及保费3.45万元;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在对部分“长安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婚姻津贴保险”保单退保时,未按照条款要求计算未满期净保费,涉及保单1件。
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表示,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罚款20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时任长安责任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张峰警告并罚款2万元。
据最新披露的2020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长安保险报告期内的净利润为-6480.73万元,净资产5.17亿元;同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78.87%、157.74%,仍远低于银保监会同期披露的保险公司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30.5%)和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42.5%)水平。
长安责任保险官网资料显示,长安责任保险是一家以责任险为特色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截至2019年底,公司分支机构数量265家,累计保费规模264亿。目前,长安责任保险第一大股东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1.68%;第二大股东为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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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