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1-06-22 09:25:59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作者:

  □记者 李林鸾
  6月21日,银保监会起草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不当利益输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办法》。
  《办法》顺应行业发展需要,注重借鉴国内外制度经验,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

明确不同类型机构关联交易范围

  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办法》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其中,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授信类、资产转移类、服务类关联交易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运用类、服务类、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保险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指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公司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以资产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以中间服务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办法》还根据不同机构类型,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关联交易监管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交易。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

强化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措施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办法》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设置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加强重点风险识别。
  《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并针对不同类型机构明确提出禁止行为。
  此外,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或投资类关联交易。而持有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总量50%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其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
  《办法》同时强调加强信息披露,丰富监管措施。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机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措施。
  为强化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交易的管理架构和相应职责分工,关联方的识别、报告、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查、回避、报告、披露、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为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办法》针对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分别制定了监管处罚措施。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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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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