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12月12日起实施

2022-11-11 09:25:0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作者:

  【记者 朱艳霞】近日,经国务院批准,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修订并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了解到,14年来,保险保障基金共救助了3家保险公司,即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和安邦保险,发挥了风险处置的重要作用。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汇算清缴前)1829.98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1130.89亿元,占61.8%;人身保险保障基金699.09亿元,占38.2%。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8年,原保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联合印发《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非政府性行业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内容。但随着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中央精神和国务院金融委工作部署,三部门进行了大量数据测算和深入研究论证,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

  具体来看,一是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同时,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二是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各自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离;延续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等规定;进一步允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

  三是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丰富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情形,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拟定”权利;新增“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视情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必要监管措施”的表述。

  四是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明确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外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规定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法,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在现行办法基础上,明确另行制定人寿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等。

  五是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监督管理。明确保险公司被处置并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负有报告、说明、配合有关工作等应尽义务,如上述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对未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及人员,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进行公示的权利。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健、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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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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