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解读新税法重大变化
2007-11-22 14:45:00 作者: 来源:
与立法者对接,同专家交流
从2008年1月起,中国内地的所有内资和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将有重大调整。因为届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将全面实施,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确认、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项目与标准、资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重大变化,企业该如何把握?同时,面对新法实施后新旧税法的不同规定,企业该如何衔接过渡?
面对这诸多将对企业税负、账务处理甚至是经营战略都将产生重大深远影响的问题,诸多企业也在寻找着答案,为此,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鼎力支持,由中国税收筹划网、北京致通振业税收筹划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济南致通振业税务顾问有限公司主办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全国巡讲团开始了新法及条例解析与应对全国巡讲。
巡讲团成员国家税务总局制度处王海勇博士,及全国知名税法实战专家李岩峰先生将在济南、青岛,与山东的企业高管和财务主管等人共同分享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企业带来的新机遇,引领企业迎接新挑战。
企业受益几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收优惠、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征收管理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变化。那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税负和财政收入都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主办方介绍,对内资企业来说,主要是减轻税收负担;对外资企业来说,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度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新税法的实施也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
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一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
新税法实施后,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转出地财政有一定的影响。2002年实行所得税享改革时,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实行了按因素分配和税款预缴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源转移问题,另外,按照原来一般转移支付办法,税源移出地的财力会自动得到一定补偿。随着中央财政均衡力度的不断加大,这样补偿机制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
yingchun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