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存款被他人异地盗取
法院判决银行储户各担责一半
市民李女士的银行卡未曾离身,却在去年10月、11月多次被人取走卡内钱款。今年2月,李女士将某银行柳州分行起诉到柳北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判决,银行承担一半责任,赔偿李女士1400余元。
钱款不翼而飞
2013年1月5日,李女士在某银行柳州分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在2014年5月开通了账户金额变动短信通知业务,预留的手机号码也是李女士的手机号。
去年10月22日下午1时58分开始,李女士先后收到4笔银行卡内钱款被取走和扣除相关手续费的8条短信提示,一共9900余元被取走。然而,李女士当时并没有去挂失银行卡和报警。去年11月10日上午11时29分,上述银行卡再次被人支取2900余元。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后,李女士当即去银行网点柜台办理了支取业务,取出了153元;并要求柜台人员查询该银行卡2015年10月22日被4次支取现金的交易地点。次日,李女士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了警。
起诉银行索赔
事后,银行查询到,李女士的银行卡在2015年10月20日,被人分别在澳门和香港的银行ATM机取款4次。李女士认为,自己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而发生在10月22日的4笔取款及手续费,以及发生在11月10日的取款及手续费,都不是其本人支取,银行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要求银行赔偿上述存款1.29万余元及精神损失。
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下,今年2月,李女士将银行起诉到柳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定权责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均应恪守履行,涉案银行卡内资金及交易安全,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本案中,李女士称其银行卡于2015年10月22日发生的4笔取款及手续费不是她本人所为,是他人盗取。但李不能证明这一时间其银行卡账号中的存款发生变化时,银行卡在原告身上,无法证实这4笔存款在澳门被支取,不是其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卡发生。
而李女士在收到银行连续发来的账户资金变动短信提醒时,也没有及时挂失或报警。
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2015年10月22日在澳门的银行卡交易为伪卡交易,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过失或有违约行为。因此,诉请赔偿这4笔取款及手续费损失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李可以在公安机关破案后,依据新的证据再另行主张权利。
此外,2015年11月10日发生的取款及手续费的事实,李女士第一时间持银行卡到银行网点取款,证明了银行卡的确在其身上。涉案银行卡被异地提现的行为当属伪卡交易。柳州警方接报了该银行卡盗刷案件,虽侦查工作尚未终结,但并不影响李女士依据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向银行主张资金损失的赔偿责任。
李女士的银行卡在2015年11月10日那天被他人通过伪卡取款,可以推定银行的系统在此次交易中,没有正确辨识银行卡的真伪,没能履行正确辨识银行卡真伪这一义务,故银行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但是,交易是凭卡和密码进行操作的,这意味在密码没有泄露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银行卡也无法取款,而银行卡的密码由李女士设定,银行并不知晓李女士的密码。
在李女士无证据证明系由于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其密码泄露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李女士对于密码保护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存在过失。
最终,法院酌定李女士对于此次银行卡被盗刷,自己承担50%的责任,银行承担50%责任。
支招:
发现被盗刷 用卡交易取证
如何预防银行卡被盗刷?
首先要及时订制银行短信提醒业务,用户能在最短时间里发现卡内资金的异常变动,并及时通过银行客服电话减少损失。
其次,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在ATM机办理业务时,要时刻警惕机器上面及周围是否有可疑装置。不要随意透露银行卡信息,也不要轻易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警惕利用手机短信、来电、网络等套取银行卡号和密码,不要随意泄露银行卡卡号和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如何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一旦收到银行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通知,可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属实。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挂失能锁定账户内的余额,以起到制止损失的作用。
另外,从便于诉讼取证考虑,平日生活中要注意自己附近最近的银行网点,如果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柜台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此举可证明盗刷时你的银行卡没有丢失,一直在身边。最好把卡里剩下的钱全部取出,一方面阻止了犯罪分子继续盗刷,一方面又能得到取款凭证。如果卡里的钱已全部被盗刷,应该存入一点金额再留下交易凭条。取款凭证、交易凭条都很重要,一定要收好,以作为将来诉讼维权的重要证据。当然,交易后别忘了挂失。
【新闻链接】南宁一储户银行卡被盗刷获全赔
去年10月8日凌晨1时55分,在南宁市工作的马来西亚籍王女士收到银行短信:她的借记卡于当天凌晨1时39分转支了12.6万余元,余额347元。
意识到借记卡已遭遇盗刷,王立即到附近另一家银行的ATM机室,用所持的某银行借记卡进行操作。操作的ATM机记录显示,王女士名下某银行借记卡被主机接受,凌晨1时56分完成退卡。之后,王女士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当日下午4时许,王女士在某银行打印借记卡交易明细清单,清单显示,其卡上金额当天在湖南省被转支12.6万余元,收款人为唐某,住址在湖南省。
警方立案侦查后,王女士和发卡银行打起了官司。王指责银行未能保障借记卡的安全性;银行咬定可能是王女士泄露了借记卡密码,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与银行协商无果,王女士把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今年6月2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账户资金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定发卡方某银行赔偿王女士12.6万余元及利息。
主办法官介绍,在以往的类似案例中,储户常常被判“未能妥善保管密码”,而需自行承担一定责任。但伴随着我国法律观念的不断变化,自今年以来,司法界认为,银行需比持卡人承担更重的防范伪卡交易的责任,这已成为司法界目前达成的一个共识。
法官指出,银行作为发卡人,应当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其中包括对持卡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持卡人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其次,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让储户来承担这一部分风险,欠妥。王女士获全额赔偿,创下了南宁市首例。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王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