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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POS机套现背后利益链

2010-10-28 15:39:00    作者:沈春梅   来源:东方今报  

 持卡人在银行ATM机上用信用卡取现,除了要交手续费外还要支付按天计算的高昂取现利息(相当于向银行现金贷款)。而刷卡消费则有最高56天的免息还款期,所以以虚拟交易的方式利用POS机套现,持卡人就可以不向银行支付利息,相当于持卡人和POS机所有人联合起来欺骗了银行。
    一张信用卡,会有几千元乃至数十万元的透支额度,持卡人在ATM机上取现,银行除了要收取手续费外,还要按天计算高昂的取现利息,而刷卡消费则有最高56天的免息还款期。

  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只需支付给POS机机主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就能以虚拟交易的方式通过POS机套现,还不必向银行支付利息。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有一些人开起“皮包”公司,从银行申请POS机,靠收取手续费或出租POS机非法牟利。昨天上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利用POS机非法套现6200万元的案子。POS机非法套现泛滥,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POS机套现

  持卡人在银行ATM机上用信用卡取现,除了要交手续费外还要支付按天计算的高昂取现利息(相当于向银行现金贷款)。而刷卡消费则有最高56天的免息还款期,所以以虚拟交易的方式利用POS机套现,持卡人就可以不向银行支付利息,相当于持卡人和POS机所有人联合起来欺骗了银行。

  案件:4台POS机非法套现6200万元

  今年2月9日,郑州市管城区警方接到报警,一名叫做吴建强的男子称被人诈骗9万元。2009年12月,吴建强从孙红伟手里租了一台POS机。

  每当有客户在吴建强这里刷信用卡,他就当场返还现金。第二天,孙红伟将账户上收到的钱再打到吴建强的账户上。两个月来相安无事,可从今年2月2日开始,吴建强就再没有收到孙红伟返还的钱了。孙红伟说是他的老板温杰把钱给扣了。吴建强不认识温杰,于是就报了警。

  警方经调查后发现,温杰于2009年4月注册成立了“银萍服饰店”,后从银行申请了一台POS机。

  2009年11月,温杰在明知孙红伟租用POS机用于信用卡非法套现活动的情况下,仍以每月租金3000元的价格,将POS机租给孙红伟。

  当年11月底,孙红伟又从一直从事POS机套现业务的宋小涛处购买了3台POS机,将参数改在了“银萍服饰店”名下,并将POS机分别租给了吴建强、龚建国等4人,形成了4台POS机对应一个账户的局面。截至今年2月,涉案POS机非法套现额共计6200万元。

  由此,我省首起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的使用POS机非法套现案浮出水面。昨天上午,管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调查:利益驱动下催生“职业套现人”

  记者在网络搜索引擎上输入“信用卡套现”、“POS机套现”等字样,发现有成千上万条信息,外地也频频有类似的案件被报道过,比如,福建厦门就曾侦破过涉案金额达1.3亿元的非法套现案。

  为何在警方已展开打击的态势下,还有人敢顶风作案?记者调查发现,非法套现背后已经形成一个利益链条,将持卡人、POS机租赁人、POS机机主等人连在了一起,正是这条利益链催生出大量的“职业套现人”。

  “套现利益链条的终端,就是持卡人。”有银行业人士透露,从目前的分析来看,需要套现的持卡人大致分为几类:一是因扩大经营急需资金,而从外面借款利息又太高,于是就通过POS机套现来实现“融资”。这些人都有正当职业,信用额度也比较高,在10万元到20万元之间。

  还有一部分信用卡族,他们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多少存款,却又急需用钱,于是通过各种渠道办好几张信用卡,每张卡的信用额度为一两万元,通过中介用POS机套现,实现以卡养卡。

  而套现利益链上还有一个环节,就是出租POS机和租赁POS机的人。有人注册“皮包”公司,从银行申请好几台POS机,用不上的就租给别人。每套现一笔,按20元~30元的价格赚取手续费。

  说法:

  昔日“内鬼”坏了银行规矩

  孙佳(法院工作人员):在这个案件中,孙红伟是个关键人物。他曾经在某银行供职一年多,在信用卡中心工作过,还当过客户经理,对套现过程非常熟悉。

  据孙红伟说,他在银行工作期间,就曾帮助有需要的客户,通过POS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进行信用卡套现。

  2009年11月,孙红伟离开银行后,先是租用温杰的POS机,后又从宋小涛处购买了3台POS机,专门从事套现生意。

  信用卡发卡门槛太低

  高宇霞(公务员):前几天,有银行业务员到我们办公室来推销信用卡,说只要有身份证就可以办。

  银行发卡的门槛也太低了吧?要是我在大街上捡个身份证,不是也能办信用卡吗?而且还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说明银行在信用卡的监管上存在疏漏。

  打击POS机套现已“有法可依”

  段宪师 (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前使用信用卡套现,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职业套现人”来说,这是一个法律漏洞。

  2009年10月12日,最高法、最高检通过了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职业套现人将付出法律成本。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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