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监调查通字1007号), 因公司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2012年8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 一)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和泰安华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 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华阳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2008年3月10日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划转资金9,630,000元,此笔资金在3,000,000元以上,且超过华阳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华阳科技对此未及时进行披露.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华阳科技与华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划转资金79次, 累计金额612,356,630;华阳集团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59次,累计金额610,935,308.55元.华阳科技对此未及时进行披露.
2,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08年1月16日,华阳科技向华天化工划转资金5,300,000元,此笔资金在3,000,000元以上, 且超过华阳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华阳科技对此未及时进行披露.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华阳科技与华天化工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华阳科技向华天化工划转资金11次,累计金额11,380,000元;华天化工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15次,累计金额12,380,000元.华阳科技对此未及时进行披露.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华阳科技应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华阳科技时任董事长刘敬路, 时任代理董事长,总经理闫新华.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 一)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和泰安华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 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华阳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2008年3月10日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划转资金9,630,000元,此笔资金在3,000,000元以上,且超过华阳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华阳科技对此未及时进行披露.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华阳科技与华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划转资金79次, 累计金额612,356,630;华阳集团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59次,累计金额610,935,308.55元.华阳科技对此未及时进行披露.
2,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08年1月16日,华阳科技向华天化工划转资金5,300,000元,此笔资金在3,000,000元以上, 且超过华阳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华阳科技对此未及时进行披露.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华阳科技与华天化工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华阳科技向华天化工划转资金11次,累计金额11,380,000元;华天化工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15次,累计金额12,380,000元.华阳科技对此未及时进行披露.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华阳科技应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华阳科技时任董事长刘敬路, 时任代理董事长,总经理闫新华.
张田夏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