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博汇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9年9月23日起计算利息,第三年的票面年利率为1.4%;2,派发年度:2011年9月23日至2012年9月22日;3,每手可转换债券面值1000元利息:税前14.00元,税后11.20元(税率20%),12.60元(税率10%);4,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9月21日;5,除息日为2012年9月24日;6,兑息日为2012年9月28日.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博汇转债"至2012年9月22日止满三年, 根据《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2011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按照《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 本公司发行的"博汇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9月22日止计算2011年度利息;2011年度"博汇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9月21日, 票面年利率为1.4%,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4.00元(含税).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的利息为11.20元.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2.60元.
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利息税,本公司将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进行扣缴.具体做法为: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每手可转债利息人民币12. 60元向付息债权登记日在册的持有人进行发放,其余的利息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 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 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9月21日;2,除息日为2012年9月24日;3,兑息日为2012年9月28日.
三,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9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博汇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博汇转债"不再支付利息, 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上交所登记在册的"博汇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博汇转债"的利息.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博汇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 请查阅2009年9月21日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的《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机构咨询机构: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地址: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电话:0533-8539966传真:0533-8539966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博汇转债"至2012年9月22日止满三年, 根据《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2011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按照《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 本公司发行的"博汇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9月22日止计算2011年度利息;2011年度"博汇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9月21日, 票面年利率为1.4%,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4.00元(含税).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的利息为11.20元.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2.60元.
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利息税,本公司将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进行扣缴.具体做法为: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每手可转债利息人民币12. 60元向付息债权登记日在册的持有人进行发放,其余的利息由本公司自行发放.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 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 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9月21日;2,除息日为2012年9月24日;3,兑息日为2012年9月28日.
三,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9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博汇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博汇转债"不再支付利息, 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上交所登记在册的"博汇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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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