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29号),该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1, 核准本公司向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31,487,770股股份,向山东海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6,061,785股股份,向青岛鑫融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发行2, 596,368股股份,向魏伟发行785,844股股份,向许小东发行770,435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3,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手续.
5,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6, 本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公司将按照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和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宜, 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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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