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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7日召开; 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回购.
  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和定价原则公司及董事会根据对公司股权价值的判断,以及参考公司股价走势,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5元/股.
  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
  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份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 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情况, 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5元/股的条件下,预计可回购2400万至3000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以回购资金最高限额1.2亿元人民币及最高回购价格5元/股计算,预计公司可回购股份2400万股, 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56%,具体回购股份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占本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的数量为准.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5,回购股份的期限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则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6,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回购议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回购股票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回购报告书择机回购股份, 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本授权自公司2012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期内有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13日召开.
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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