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10)泰执字第29号恢1-1号异3号《执行裁定书》.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3月18日,2004年5月14日,2010年5月13日,2010年6月5日,2011年7月28日,2011年9月8日及2012年6月29日,8月10日,8月24日,9月25日,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及进展的有关情况.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年3月24日查封了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9字第005号).
二, 公司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情况及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10)泰执字第29号恢1-1号异3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拟拍卖的公司位于平阴县两宗土地所依据的广泰评(2011)第091号《评估报告》有效期限为2011年4月19日—2012年4月18日,公司认为上述《评估报告》已远远超过有效期且已自动失效.据此, 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拍卖程序异议书》, 就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2年10月17日拍卖公司位于平阴县两宗土地一事提出异议.
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10)泰执字第29号恢1-1号异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1,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只对第一次保留价的确定产生作用,本案异议人所提异议发生在执行法院启动委托拍卖的过程中,属于第三次委托拍卖,拍卖程序应当继续进行.异议人所提异议经审查依法不能成立.
2,裁定如下:驳回异议.
3,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年3月24日查封了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9字第005号).
二, 公司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情况及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10)泰执字第29号恢1-1号异3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拟拍卖的公司位于平阴县两宗土地所依据的广泰评(2011)第091号《评估报告》有效期限为2011年4月19日—2012年4月18日,公司认为上述《评估报告》已远远超过有效期且已自动失效.据此, 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拍卖程序异议书》, 就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2年10月17日拍卖公司位于平阴县两宗土地一事提出异议.
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10)泰执字第29号恢1-1号异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1,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只对第一次保留价的确定产生作用,本案异议人所提异议发生在执行法院启动委托拍卖的过程中,属于第三次委托拍卖,拍卖程序应当继续进行.异议人所提异议经审查依法不能成立.
2,裁定如下:驳回异议.
3,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