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晨科技于2013年1月2日接到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鄂随州中立民管字第00014号),获知:
原告湖北耀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随州市奥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北京塔西尔悬架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经审查,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200万元,属本院级别管辖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湖北耀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随州市奥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北京塔西尔悬架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 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至本公告日, 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调,争取妥善解决.
原告湖北耀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随州市奥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北京塔西尔悬架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经审查,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200万元,属本院级别管辖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湖北耀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随州市奥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北京塔西尔悬架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 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至本公告日, 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调,争取妥善解决.
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