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4 10:00:00 作者: 张哲 杨磊 来源: 证券时报
作者:张哲 杨磊
支持方:为鼓励创新而保留半年保护期
●法规有规定要保护
●为创新耗费巨大财力和人力
●利于形成基金产品创新文化
●创新产品不成功风险大
●保护投资者免受创新伤害
反对方:为行业发展而缩短创新保护期
●法规中没有明确保护时间
●无需保护6个投资周期
●不利于基金进军银行理财市场
●给银行理财产品足够时间应对基金冲击
●产品有生命周期,可能错失发展良机
近期,由于短期理财基金的热销,相关基金公司规模大幅提升,汇添富基金公司因此进入行业前十。然而,短期理财基金产品享有6个月的创新保护期,其间其他基金公司只能远观别人的风光。创新该不该保护?如何保护?成为业内关心的话题。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大量基金公司相关人士。
证券时报记者 张哲 杨磊
阿基米德曾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能撬动整个地球。如今,低迷的基金业正慢慢找到它的支点,短期理财基金被认为是支点之一,但找到支点后却只给两个“阿基米德”,在半年内去利用这个支点。
近期,两家基金公司因短期理财基金产品热销,都新增了200亿元上下的规模,其他基金公司却因创新保护期制度,在半年内无法推出短期理财基金。因此基金业内关于创新保护期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非常有必要保护创新,保护期甚至可以更长时间;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需要保护创新,但保护期偏长可能影响整个基金行业进军银行理财市场的步伐。
创新保护的利益博弈
据悉,在短期理财基金热销中,华安和汇添富相关产品的首募规模分别达到了182.22亿元和244.41亿元,均超过内此前基金业低风险基金的募集纪录。汇添富基金公司规模排名还因此从第十四名一举进入了基金行业的第八名。
这两家公司对外宣布,他们的短期理财基金产品创新有6个月的保护期,而证券时报记者从其他基金公司获悉,期限在3个月或以内的短期理财基金产品目前状态还是禁止上报。
按照严格的6个月保护期计算,短期理财基金最早的允许上报时间将在今年9月8日,再加上两个月左右的新基金产品审批时间,类似产品最早也要今年11月前后才能发行。
业内专家分析,到时候首批推出产品的基金公司如果业绩表现相比银行理财产品好,那么他们很可能形成500亿元甚至1000亿元以上的单只基金规模,相关基金公司也很可能冲击基金行业前五名;如果相比银行理财产品业绩很差,或者低于一年定期存款收益率,那么相关产品可能一落千丈,在银行渠道里被市场所抛弃。
“无论是哪种情况出现,对于半年后再推出相关产品的基金公司来说,都将很难从这类产品中获得比较大的利益!”有基金分析师这样评论受半年保护的短期理财基金创新。
事实上,早在2005年下半年,监管机构就提出了创新保护期概念,并且在2006年3月证监会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鼓励措施》中给予明确,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产品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适当的试点期和保护期,上述期间对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相同或类似基金募集申请不予核准。
尽管没有明确说明保护期是多长时间,但按照以往的情况来看,大多实行的是半年保护期,也有一些业内认为的重大创新而没有进行保护的。这样的保护期制度其实是将基金行业的某些利益集中分配到创新的基金公司身上,以此来鼓励基金公司的产品创新。
反对方:行业发展优先
适度减少保护期
本轮两家基金公司推出短期理财基金被认为是基金行业向银行理财市场进军的先锋。从2007年到现在,银行理财产品从一年几千亿发展到目前的一年20万亿,而基金也从2007年的总规模超过3万亿,到现在只有2万亿,新增理财市场几乎都被银行理财和信托理财所占据,基金公司的地位越来越低。
“对短期理财基金如果保护半年时间,其他基金公司发行相关产品时已到年底,那么银行就有时间去反击短期理财基金产品,甚至将这类产品基本清理出银行理财市场!”一家基金公司分管市场副总表示。
这类短期理财基金产品被认为是在夹缝中生存的产品,“如果不是银监会叫停30天以内的理财产品,那么此类产品很难取得这么好的销售规模!”多位基金业内专家有这样的观点。
对银行而言,他们欢迎这类创新产品的同时,还在担心是否会导致活期存款大量涌入而提高银行存款成本,如果业绩比较好是否冲击银行原有理财产品发行。事实上,正是由于对提高存款成本的担心和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冲击,银行几乎拒绝给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做宣传推广,封杀了这类产品在银行的成长空间。
另一家基金公司市场负责人表示,短期理财市场竞争激烈,如果基金公司只有两只月度短期理财产品发行,那么很难和成千上万的银行理财产品竞争,一旦相关产品前几个月的业绩不理想,那么可能不利于整个基金行业进军银行理财市场。
关于低风险基金产品生命周期的理论也支持减少保护期。国内基金历史上,低风险基金中如货币基金、中短债基金等产品很难连续多年受市场欢迎,大多只有1年左右的热销周期,中短债产品从热销到被高比例赎回甚至只有半年多一点的时间。如果对这类短期理财基金严格设定半年的保护期限,可能让基金业错失发展时机。
当然,基金公司普遍认为,对原创的创新基金产品有必要进行保护,适度保护无疑是有利于刺激基金行业创新和不断向前发展。但针对这种以月度为投资期限的理财产品,多家基金公司表示,为了基金行业的发展可以考虑适度缩短保护期,由于目前已距离3月8日相关基金公司上报创新产品过了两个多月,多家基金公司希望监管层能在保护3个月后放开相关产品,在今年第三季度就有一批基金公司的短期理财基金进入银行理财市场,打开中国基金行业成长的新空间。
支持方:保护投资者
和创新制度红利
在支持保护半年的基金公司中,除了本身利益受到明显保护的上海两家基金公司外,还有一些其他基金公司的产品总监,他们希望基金行业能够因此重视基金产品创新和产品设计的重要地位。
“首尝螃蟹者,可能是先驱,也可能是先烈。”上海一家老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产品部总监一语道破了创新的两面性。纵观国内基金业发展史,不乏先驱,先烈也不少。“看见市场反响还不错的创新产品就要求取消保护期从而分得一杯羹,那么对于那些不成功的创新,是否也该取消保护任由发展?如果投资者出现亏损,这个责任谁来承担?”在他看来,尽管目前看短期理财产品发行空前成功,不过最终仍要观察收益率是否稳定持续。
可以看到,所谓“创新保护期”,其实质有两个含义,一个是试点,另一个才是对基金公司的创新保护。既然是创新试点,不可避免存在着各种不可预料的状况和风险,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必然不可能大规模放行一个刚刚问世的试点产品。
前几年的基金业,创新乏力,尤其是在当时单通道产品审核体制下,基金公司为了创新往往付出高额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之后监管层特意为创新产品开辟了单独通道也是旨在从体制上给予创新更多的支持。而创新保护期,也是出于对于具体公司的红利补偿。
“基金公司为了创新付出的精力和心血非常巨大。”上海一家合资基金公司产品部人士表示。据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在报送创新基金产品之前,还要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境内外同类产品概况、风险专项说明等资料,并保持与监管部门紧密沟通,历经不断修改,才有望得到监管认可,提交产品方案。对一些大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尚能支持较长时间的创新投入,包括人力、物力以及庞大的经济开支,而中小基金公司则余力不足。对多数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创新人才紧缺、创新乏力才是最大的压力。
一位基金经理认为,每个创新的基金产品都有自己的版权,理应得到保护。“看到一个好产品就一拥而上,不想研究,只想抄袭走捷径,这说明基金行业太浮躁。每个创新都倾注着某家基金公司的巨大心血,基金行业要发展固然不错,但具体的公司也要发展。”
“6个月的保护期实际上并不长,我觉得还应该再延长保护期,毕竟创新也算有版权的。”该基金经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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