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财 > 信托

私人股权信托 信托公司新拓优势项目

2007-07-06 15:16:00    作者:   来源:金融时报  

目前,专业理财机构众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众多的私募基金公司等。
  目前,专业理财机构众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众多的私募基金公司等。各种专业理财机构所涉及的客户、投资产品、理财模式等也各有千秋,而有些机构理财针对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完善打擦边球,例如,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合伙理财,名为委托理财实为信托理财等。而相关的主管部门对上述理财又采取了不限制甚至鼓励的监管政策,使得理财市场良莠不齐,理财性质与风险难以界定。尽管如此,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荣认为,信托公司成为专业理财机构,不仅是其从事信托的性质本身所决定,而且在法律层面上具有独到的优势。

  信托新政出台后,集合类信托资金投向从债权投资转向了股权投资,进而发展成为以信托契约方式设立产业投资信托基金,即私人股权投资(PE)业务。

  成为高端专业理财机构 顺理成章

  张德荣认为,信托公司是我国《信托法》明确可以开展营业信托的专门机构;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不仅可以涉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也可以涉及实业投资;信托公司的理财模式不仅可以表现为投资、买卖、租赁,还可以从事相应的贷款等。

  因此,信托公司没有理由不成为中国高端的专业理财机构。信托新法规为回归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在信托公司的功能转变、业务转型、规范并减少固有业务及固有业务项下与股东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等众多方面,全力打造信托公司作为中国高端专业理财机构的设想与决心。这不仅体现在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的理财品种上,同样也体现在信托公司理财的经营模式上。

  张德荣认为,新法规不仅保留了原规定所有的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的理财品种,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同时进一步增加并细化了许多新的业务品种。

  私人股权信托 新项目的新方法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听起来新鲜,做起来反容易,这是由信托公司的性质所决定的。对此,张德荣表示,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既可以通过民事信托也可以通过营业信托完成。当前民事信托在该领域的运用更加广泛,但严格意义上信托公司应当更具优势。如代持股权的民事信托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但代持股份目前比较混乱并存在各种风险,需要信托公司运用信托机制加以合理规范与运作。

  私人股权信托的操作模式包括四个部分,即委托人、信托财产、受托人和信托合同。委托人即职工持股人(含管理层和普通职工),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单个持股职工个人的名义,也可在人数众多时形成集团委托与受托人订立《信托约定书》。

  信托财产是指,将职工所持股份中的最终处分权和最终受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设立为信托财产。

  受托人方面,委托人可以选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也可以选定与其利益需求一致,或与其行业需求较为一致的法人单位作为职工持股信托的受托人。

  信托合同是指在信托约定中约定信托财产的范围与成立的条件以及管理信托财产的权限和方式等。

  多重优势 冲击现有公司制

  私人股权信托不仅可以解决持股主体的法律障碍问题,信托的屏蔽作用可以降低操作风险、可以优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信托合约可以简化受益人变更手续的复杂问题。

  通过私人股权信托的形式,委托人将股权中的共益权移转于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股权集中管理,信托财产成为受托人的财产,突破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从而解决了持股主体人数限制的问题,也为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渠道。

  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其经营的稳定程度高、财产保护功能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说明,私人股权信托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比公司制更具有财产的保护能力,其对当事人各方责任和义务的固定,也确保了信托财产能够按照特定目的持续稳定经营,大大降低了股东管理自己股权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私人股权信托中实际受益主体的员工可以不被披露出来,这样目标公司在实施职工持股过程中回避了不少来自政策、道德、经济、效率上的风险。从而使目标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有利于目标公司的成长。

  此外,张德荣表示,私人股权信托形式可以有效地保障小股东的利益,加强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及形成对大股东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引入私人股权信托后,可以将资本分散的小股东投票权由受托机构统一管理运用,利用一定的表决机制加强小股东在同一公司事务管理中的权重比例。受托机构成为发行股票公司的名义股东,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表决权,持股职工在受托公司内部通过管理委员会的形式,并可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员进入所持股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直接行使管理权。

  由于受托人是统一的对外权益代表和对外公示的股权所有者,因此受益人的转让完全可以依据信托合同规定的内部协议,内部完成受益人的变更,从而避免了股东变更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繁杂手续,以及与现行《公司法》和现行有关法规的冲突。

张翠平

相关阅读

您对其他相关新闻感兴趣,请在这里搜索

自定义搜索

 
登录名
密 码

查看所有评论


不是大众网会员,欢迎注册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